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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论缔约过失责任
法学院法学专业
朱朱
学号:2002031204
【内容提要】缔约过失责任一直是债法理论界极为关注的问题。缔约过失责任作为一项法
律制度在我国合同法中已得到正式确立,这对于鼓励交易和维护交易安全具有重大的现实
意义和实践意义。缔约过失责任既不同于违约责任,也有别于侵权责任,是一种独立的民事
责任。本文主要从缔约过失责任的历史沿革、概念、性质、法律特征、构成要件等方面进
行初步探讨,并对我国缔约过失责任的立法及其完善作了分析和建议。
【关键词】缔约过失责任诚实信用原则先合同义务

【教师点评】缔约过失责任是我国合同法新规定的一项制度,尚有许多问题值得研究,选
择这一论题有较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在阐述缔约过失责任性质的基础上,分析了
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和构成要件,并提出了完善我国相关立法的建议。全文内容丰富,材
料引用得当,结构合理,分析具体,观点较突出,论述也较充分,理论能够联系实际。已
达到本科毕业论文的要求。
指导老师钟明霞教授

引言
商品交易的频繁复杂以及伴随的利益冲突需要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法律的引导与调控,
法律责任成了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主要手段之一。其中、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和缔约过失
责任共同构成了民事法律责任体系。相对于违约责任、侵权责任而言,缔约过失责任设计之
初是为了弥补前述两种责任之不足,尽可能地完善对当事人利益的保障。
在传统的契约法上,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仅仅存续于合同的成立与履行完毕
这一段时间。如果合同关系尚不存在或未成立,即无约可违,也就无所谓违约责任可言。因
此,在合同因一方当事人缔约时的过失不成立或无效时,如何保护受损失的一方当事人的利
益,就成为违约责任无法解决的问题,缔约过失责任正是为了解决这一难题而产生的。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发展演变
在传统的民事立法和民法理论中,确定民事责任的前提是合同责任中的违约行为以及
非合同责任中的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等。在合同责任中,传统民法认为有合同
即有义务,无合同则无责任,即以合同的有效成立为基础,合同无效或合同不成立,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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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民法所保护的对象。但是,随着交易的日趋复杂化,合同在订立过程中所产生的种种纠
纷日益突出,为确保交易安全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迫切需要新的责任形式进行调整
和规范。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起源
1861 年,德国著名法学家冯·耶林在其主编的《耶林法学年报》第四卷上发表了题为
《缔约过失责任——无效或未完成之契约中之损害赔偿问题》一文,首次提出并全面阐述了
缔约过失责任理论。耶林认为,当时的德国民法过分注重意思表示一致,未达成一致意见
(也就是合同未有效成立)即不产生契约责任,这不利于保护商业交易者的合法权益。并
进而指出,契约因当事人一方的过失致不能成立时,有过失的一方应就他方当事人因信赖
契约成立而遭受的损失,负损害赔偿责任,认为“从事缔结契约的人,是从契约交易外的
消极义务范畴,进入契约上的积极义务范畴,其因此而承担的首要义务,系于缔约时须善
尽必要的注意,法律所保护的,并非仅是一个业已存在的契约关系,正在发生中的契约关
系亦应包括在内,否则,契约交易将暴露于外,不受保护,缔约一方当事人不免成为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