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析跨国破产中跨国企业集团的界定
论文摘要“企业集团”一词包括形形色色以单一实体为基础的经济组织,可以松散地描述为以某种形式的控制权或所有权相联系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当企业集团具有国际因素时,就是跨国企业集团。正确界定跨国企业集团是研究跨国企业集团破产的基础,是解决跨国破产问题的关键。
论文关键词跨国企业集团跨国破产实际控制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国际破产案件也逐渐增多,数量急剧攀升。由于破产财产可能分散在不同国家,债权人也位于不同的国家,针对同一经济实体的破产案件可能在几个国家同时进行,这使国际破产案件的处理变得复杂起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5工作小组从第三十三届会议开始,用“企业集团”(enterprisegroup)取代了“集团公司”(corporategroups)的概念,就是为了更明确、更直观的反映出跨国企业集团的性质,更好地解决跨国破产问题。最简单的国际破产案件可能仅仅有一两个外国的债权人,而最复杂的国际破产案件是涉及到跨国企业集团的破产案件,它涉及到世界各地数以百计的公司实体。跨国企业集团在经济上的紧密联系与在法律上的脱节已经引起广泛的关注。跨国企业集团规模庞大、集团内的独立公司实体数量多且分布于世界不同国家,它的破产会涉及众多的利益相关者,甚至会影响整个社会的利益。然而“跨国企业集团”如何去界定?公司实体间的联系到何种程度时才可认定为“跨国企业集团”?这些问题都是研究跨国破产的基础。
一、跨国企业集团的国际因素
在国际因素方面,一般认为需要跨国集团的实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位于不同的国家。这个应如何理解?通常情况下,它指的是这些实体在不同在国际法上一直是认定公司地作为行使公司管辖权的根据。大陆法系国家所认定的管辖根据则从公司的所在地逐渐发展为公司的实际所在地。在一定程度上,注册登记地失去了与国家联系起来的统治地位,被主要管理中心地所取代。实际上,注册登记地确实不能反映公司与法院地的真实联系,一个公司完全可以在一个地方注册而在其他地方进行经营。特别是涉及破产时,开始主要破产程序地应该是债务人的主要利益中心地而非公司的注册登记地。因此,在认定企业集团是否具有跨地,更要关注各实体的主要利益中心地,这也能够与跨国企业集团的破产管辖统一起来。
二、界定跨国企业集团的方式
跨国企业在世界范围内通过不同的实体经营业务采用了不同的方式。它可以是由一个母公司和几个子公司组成的小型企业,也可以是一个由众多子公司和分子公司组成的复杂的网状体系,还可以是一个由特许经营权人和特许经营被授予人组成的企业、或是一个合资企业,又可以是一个母公司通过众多子公司和被许可人来经营的企业等等。问题是,所有这些类型的企业都是跨国企业集团破产的主体吗?
从通常意义上来说,对跨国企业集团进行狭义的定义和解释会导致法律与现实的不符。更重要的是,在定义跨国企业集团时,没有正当的理由区别对待任何一种类型的跨国企业集团。例如,当一个跨国企业集团通过合同模式来进行经营时,也会出现与传统的母子关系相同的一方控制或支配另一方的关系。但是,也有学者认为,将跨国企业集团的定义限制在特定范围之内,有利于增强确定性,例如把其范围限制在拥有多数股权的子公司,因为拥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