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略论为第三 人 利益的合同
摘要: 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 由一方向第三人为一定给付, 从而
使第三人取得合同权利的合同。 在实践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本文主要通过介绍为第
三人利益的合同的产生与发展、 争论点以及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 并通过分析我国社会的发
展趋势,试图为我国的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制度的完善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合同相对性利益第三人受约人约定人
引言
合同相对性原则虽为合同法基本原则,但若完全固守则会在一些情形下出现违背公平正义,
安全与效率的法律基本价值目标的后果。 基于此, 在不同的历史阶段, 由于经济现实和社会
生活的客观要求, 各国法制都在承认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大前提下, 对个别的例外情况予以认
可,以此为手段达到扩张合同效力范围的目的。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就是其中的一种例外。
那么,接下来我们就来分析这种“例外”是一种怎样的例外,应该例外到什么限度。
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的产生与发展
随着商品经济的日益发展, 商品流通愈加快速和频繁, 早期自由经济的封闭性和孤立性
已被现代商业交易的连续性、 相关性及相互依赖性所取代。 人身保险合同、 货物运输合同因
其本身的特征产生涉及第三人的需要,而在买卖、赠与、承揽、委托、技术转让等合同关系
中设定第三人的权利也将起到缩短交易环节、 降低交易成本和风险的重要作用。 在这种情况
下,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在实践中产生并逐渐发展起来。
法律最先对为第三人的利益合同做出反应是 1859 年美国的劳伦斯诉福克斯案,在此案
中,纽约上诉法院承认了第三人作为合同受益人拥有要求缔约人履行合同的权利, 率先以判
例法的形式确立了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为了适应现代商业贸易的发展, 各国立法均在不同
程序上承认了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德国民法典》的第二编第二章第三节第 328 条第一款
规定“当事人可以合同约定向第三人履行给付, 并具有使第三人直接要求给付的权利的效力。 ”
《法国民法典》在规定契约相对性的 1162 条和 1121 条规定了“为第三人利益订立契约是
为本人订立契约的条件或向他人赠予财产的条件。 ”
二、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的争论点
(一)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理论根据
不同的学者提出了不同的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理论根据。主要有以下几种: 1. 双合同理论,
该理论认为, 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实际上可以分解为连续发生的两个合同。 第一个合同是由
债权人和债务人所订立的合同, 据此种合同, 债权人本人对债务人主张某种权利或获得债务
人交付的某种财产。 债权人一旦获得此种权利, 即同第三人订立第二个合同从而将该种权利
或利益转让给第三人。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就是这两个合同的合二为一。 ,
该理论认为, 约定人和受约人通过订立合同而使受约人和第三人产生了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
,该理论认为,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的利益第三人之所以享有要求合同债务
人履行合同义务和承担合同责任的权利, 是因为合同双方当事人具有使该种第三人获得自己
合同所规定的权利的主观意图。 ,理论认为,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之所
以享有强制执行他人合同的权利, 是因为法律认可利益第三人所享有的此种直接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