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社会保险法》主要内容和本市贯彻落实的主要措施
一、《社会保险法》主要内容
2010年10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经十一届全胡锦涛签署第35号主席令予以颁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这次出台的《社会保险法》,是自1951年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后,整整60年后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社会保险领域的纲领性文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律,与以前颁布实施的劳动法、公务员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一起,构成了我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完整的顶层架构。
《社会保险法》的实质,简而言之,应当是明确权利和赋予权利。即确认劳动者和公民有哪些社会保险权利,赋予他们什么样的社会保险权利。从《社会保险法》中可以看到法律已经确认和赋予劳动者和公民在养老、疾病医疗、职业伤害、失业、生育等方面的社会保险权益,并有相关的规定来确保这些权益得到实现。
十二章九十八条
A 总则部分
涉及第1章(9条)
B 五大社会保险部分
涉及第2、3、4、5、6、12章(50条)
C 社会保险费、基金、机构和监督部分
涉及第7、8、9、10章(27条)
D 法律责任部分
涉及第11章(11条)
基本养老保险
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
新型农村
社会养老保险
城镇居民
社会养老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
职工基本
医疗保险
新型农村
合作医疗
城镇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
社会保险制度
失业保险
生育保险
工伤保险
覆盖所有用人单位和城乡全体居民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农村居民
城镇未就业居民
自由职业者
《社会保险法》主要亮点
1、养老保险
城乡统筹、全面覆盖
可转移接续
以能领取待遇为设计原则(老遗残、不足15年继续缴费)
理清责任
全国统筹
2、医疗保险
城乡统筹、全面覆盖
可转移接续、异地结算
非职业群体缴费补贴
待遇直接结算
3、工伤保险
扩大基金支付范围(新增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基金先行支付(职工所在单位未依法缴费、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