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项目代理协议
委托人: (下称“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代理公司: (下称“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鉴于】
1、 代理公司向目标公司提出项目代理申请,自负盈亏地从事项目开发和项
目跟进等相应办事处应完成的工作。
协议双方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 本着平等、 自愿的原则, 现就代理公司申请
与目标公司进行项目合作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条款。
第一条 项目申报
 项目信息初审及录入
(下称 “项目”)的相关信息后,应全面收
集项目的相关资料,并对相关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
 代理公司完成项目资料初审后,按照目标公司要求,及时将项目信息
充分录入,以完成项目申报。
 合格申报的确定
,项目信息录入不全的将不能通过平台审核,视为
不合格申报。
。
 合格申报时间的确定
合格申报的时间,以项目信息通过平台审核的时间为准。
 有效申报
,该合格申报即为有效申报;
 同一项目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格申报的, 以在先的合格申报为有效
申报。
 有效申报的项目,若最终签署项目融资租赁协议并获取租金收益的,
该有效申报的主体将获得相应的代理服务费。
第二条 项目跟进
 签约前的审查跟进
 项目成为有效申报后,代理公司应根据目标公司通知,要求项目承租
方补齐相关资料或配合核实相关资料;
 项目被目标公司立项后,代理公司应根据目标公司通知,引领项目承
租方参加项目谈判直至项目完成签约或谈判失败。
 签约后的履约跟进
 项目成功签约后至项目履行完毕或终止期间, 代理公司应密切跟进项
目承租方支付租金及本金的情况; 并在承租方已经出现支付异常或即将出现支付
风险时,及时将该等信息反馈至目标公司;
 项目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 代理公司应及时协调改善承租方与目标
公司之间的合作关系; 并在产生诉讼风险时, 根据目标公司的通知全面及时收集
相关订约和履约证据。
第三条 代理公司的自主运营
 代理公司应自行承担其在以办事处的名义进行项目拓展和跟进过程中,
已经或可能出现的一切法律风险;
第四条 代理公司的竞业禁止义务
 代理公司在与目标公司进行项目代理终止前的期间,不得自行或以其他
机构代理人的名义,从事与目标公司相竞争的业务;
 代理公司应要求其控股股东、高管以及他们的亲属,遵守  条约束。
第五条 代理服务报酬
 在代理公司成功拓展项目并促成项目签约的情况下,代理公司有权向目
标公司收取代理服务费作为其履行本协议义务的报酬。
 代理服务费的计提
促成项目签约,按照项目收益的 %取得代理服务费。
 代理服务费的支付周期
代理公司成功促成项目协议签约的,目标公司将按期支付其代理服务费。
第六条 代理的终止
 本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
 如因目标公司连续 2 个周期未履行本协议约定的支付代理服务费义务,
则代理公司有权解除本协议。同时,代理公司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