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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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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doc

上传人:小枷 2018/10/16 文件大小:7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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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学(幼儿园)
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 
(试行)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我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的师德修养、学识水平和专业能力,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促进教育事业的优先发展、科学发展,现根据《教师法》、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称(职务)制度改革有关精神,并结合全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队伍职称(职务)评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水平评价标准条件。
第一条水平评价范围等级 
一、本水平评价标准条件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普通中小学校、职业中学(中心)、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教育科研部门和校外教育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管理等工作的人员。
二、全区统一的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称(职务)等级设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高级职称(职务),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正高级教师。
第二条水平评价基本条件
一、师德条件 
,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社会主义,遵守宪法和法律,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具有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基本理念。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严格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行为十不准》,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高尚的职业道德,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行为世范。
,尊重学生(幼儿)人格,富有爱心、耐心和责任心,善于以人格魅力和学识魅力教育感染学生(幼儿),做学生(幼儿)全面发展、健康成长的指导者与引路人。
,恪尽职守,刻苦钻研,严谨笃学,奋发进取,品行端正,衣着整洁,语言规范,举止文明,模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恪守家庭和社会伦理道德规范,且在任现职期间师德考核(测评)中均达到合格以上。
,3年内不得申报评审:
(1)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行为十不准》,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2)不能为人师表、关爱学生,故意侮辱学生人格,恶意对待学生及家长,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3)作风不正派,有侵害学生等行为发生,并对其身心健康造成危害的。
(4)言行不文明,有借助互联网、手机等工具故意散布或发表违法、有害和低俗信息,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5)参与赌博、传销、封建迷信等活动,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6)不能廉洁从教,利用职务之便索取学生及家长礼品(金)的,或以盈利为目的向学生推销或代购教辅资料和其他商品的。
(7)无故拒绝承担教学、教研、班主任(共青团、少先队)等工作,不能履行现岗位职责,工作严重失职的。
(8)有从事“有偿家教”和未经允许擅自到校外兼课取酬等行为,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9)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未撤销的;年度考核等次不合格的。
(10)对学历、资历、教育教学业绩、学术成果等弄虚作假的。
二、专业条件
,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切实履行岗位职责和义务,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等工作任务,且符合教育部门(单位)的相关规定。兼任学校中层以上干部的教师,其授课时数原则上不少于本校同学科专业课教师标准
课时的一半。
,所带班级、任教学科的学生满意度与教学质量考核(测评)均达到合格等次以上;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在合格等次以上。
,坚持不断地自主学习,积极参加各级各类在职培训学习,不断提高自身专业素养与教育教学能力,继续教育与计算机应用能力等级符合自治区的统一规定。
(中心)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还须具有与申报职称(职务)相对应的职业技能资格证书。
三、其它条件
身心健康,能正常参加教育教学工作。
第三条水平评价业务条件
一、正高级教师
、坚定的职业信念、先进的教育思想;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为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发挥了指导者和引路人的作用;出色完成班主任等教育工作任务,教书育人成绩突出。
,教育思想先进,教育教学业绩卓著,教学技艺精湛,有独到而科学的教学风格。
,在教育思想、课程与教学改革等方面取得了创造性成果,并广泛运用于教育教学实践,在实施素质教育中发挥了示范和引领作用。
,在指导培养一级、二级和三级教师方面做出了突出贡献,在本专业教学领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
,并在高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城镇中小学(幼儿园)及教育科研部门的教师原则上须有1年以上在薄弱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