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常铝股份总经理工作细则
江苏常铝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江苏常铝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管理的
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确保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正确性、合理性,提高民主
决策、科学决策水平,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制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常铝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
第三条以公司总经理为代表的高级管理人员团队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
理,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高级管理人员应以公司利益为出发点,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权利,
以保证:
1、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和董事会授权行使职权;
2、以诚信原则对公司董事会负责;
3、执行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4、接受董事会、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监督,认真履行职责。
第四条本细则对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有约束力。
第五条本细则是总经理执行职务过程中的基本行为准则。
第六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章经理层组成及任职条件
第七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条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经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对总经理负责,向其汇报工作,并根据分工的业
务范围履行相关职责。总经理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总经理履行
职务,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总经理的,由董事会指定的副总经理履行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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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铝股份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被解除的。
第十条公司经理层人员的任免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公司经理层人员的正常选聘
程序。
第十一条公司经理层人员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十二条公司经理层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经理层人员
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按照经理层人员与公司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第三章公司经理层人员职责与分工
第十三条总经理负责主持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其他高管人员协助总经
理工作,分工负责、各司其职。
第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