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论公益诉讼之“公益”
摘要:公益诉讼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修改后新纳入的一项制度,但作为公益诉讼的客体“公益”仍旧没有明确定义,这会使得公益诉讼制度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准确适用。本文对目前我国学界对公共利益的界定做了梳理,并分析了公共利益的特征和其与相似概念的关系,提出了公共利益的定义方式。
关键词:公共利益;定义;特征
我国新《民事诉讼法》第55条首次将公益诉讼纳入民事诉讼制度,初步确认了我国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和原告资格。虽然此前“公共利益”这一概念早已广泛使用于我国多部法律之中,此次《民事诉讼法》的修正也为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提供了救济途径,但目前无论立法还是学说对“公益”的概念都没有明确的界定。公共利益作为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同时作为公益诉讼的客体,理清其内涵对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和完善至关重要。
一、我国学者对公共利益的界定
由于公共利益概念的不确定性,我国学界关于公共利益的界定也众说纷纭,按现有的表述,大体上可以将现有对公益的界定归纳为下几种:
根据该观点,公共利益是指在法与道德等社会规范所调整的秩序中形成的带有社会普遍性的利益,在目前市场经济新时期,随着
“国家――社会”二元化结构的初步形成,社会利益逐渐从国家利益中分离出来,两者共同构成公共利益的内容。
,不包括国家利益
该观点认为,把国家利益并入社会公共利益是对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这两个概念的混淆。所谓的社会公共利益是指以社会公众为利益主体的,涉及整个社会最根本的法律原则、道德的一般原则及隐藏于它们之后的与时代相适应的公平正义观念。
、社会利益,而且还包括了其它不特定法人和自然人的利益
有学者认为,公益诉讼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组织和个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对违反法律、法规,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者其它不特定法人和自然人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活动。
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公共不是抽象的,而是由一个个实实在在的个体构成的。既然公共是由个体构成的,公共利益也是个人利益的某种组合,并最终体现于个人利益……社会功利主义提供了一种最简单的表达方式,也就是个人利益的简单叠加。
二、公共利益与其近似概念的辨析
国家作为最大的共同体,有绝对的公共性,因此有学者认为国家利益等同于公共利益。笔者认为,国家利益是统治阶级利益的体现,主要表现为政治利益,并非所有的国家利益都可以等同于公共利益,公共利益的内涵也远超过国家利益的范畴。国家利益有多个方面,包括国家的安全利益,军事利益,外交利益等等;纵向来看,也被划分为不同阶级、阶层、集团和个人的利益。在少数人作为统治阶级的情况下,统治阶级的利益即使被认为是国家利益,也不能完全代表公共利益。国家利益是一个政治概念,而公共利益不是,即使不存在国家也可能存在着公共利益。因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虽然有重叠的部分,但不能等同。
在我国,立法上普遍将公共利益与社会利益合并使用,即产生“社会公共利益”的概念,例如《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