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2013-04
1
大型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1 总则
原文-2006
本规范适用于重庆市辖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大型商业建筑。
新版-2012
、扩建、改建的大型商业建筑。在同一建筑内的商业部分,不得分楼层或分轴线局部采用本规范。
(条文) 本条明确本规范的适用范围为我市辖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大型商业建筑。对于建设规模达不到本规范界定的大型商业建筑面积标准的,其它商业建筑(如商住楼底部商业用房、综合楼底部若干商业楼层,以及小型独立商业建筑),也可参照执行本规范。
(条文) 本条明确本规范的适用范围为我市辖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大型商业建筑。对于建设规模达不到本规范界定的大型商业建筑面积标准的,不得采用本规范。为避免在同一建筑的商业部分选择性采用不同规范进行设计的情况,不得分楼层或分轴线局部采用本规范。
关联
2 术语
原文-2006
疏散集散区 evacuation buffer zone
商业营业厅内疏散走道通向安全出口的缓冲、集散区域。
新版-2012
疏散集散区 evacuation buffer zone
柜架式商业营业厅内疏散走道通向安全出口的缓冲、集散区域。
2. 0. 9 疏散出口 transfer exit
用于人员疏散出某一区域的出口。
2. 0. 9 疏散门 transfer gate
直通疏散通道的房间门。
室内商业街 indoor commercial street
建筑室内用于通行的街道及上部空间。
天桥 overpass
连接两个建筑的两侧开敞,仅供人员通行的交通联系通道。
关联
—
新
增
章
节
3 大型商业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原文-2006
新版-2012
类别
商品经营场所
A 类
百货、服装等纺织制品、粮油食品、生活日用品、木制类建材、家具、灯具、医药、图书音像、电脑数码产品、家用电器、餐饮、金融证券交易厅等。
B 类
机电产品、陶瓷、钢材、石材类建材、蔬菜、水果、水产品等。
。
经营场所分类表
注:对于同时含有A类和B类场所的大型商业建筑的分类应按A类进行防火设计。
。
营业场所分类表
类别
商业营业场所的使用性质
A类
A1 类
1、歌舞厅、卡拉0K厅(含具有卡拉0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2、儿童活动场所
A2 类
1、电影院、多功能厅、观众厅等
B 类
1、百货、服装等纺织制品、粮油食品、生活日用品、木制类建材、家具、灯具、医药、图书音像、电脑数码产品、家用电器、金融证券交易厅等
2、餐饮、健身、休闲场所
C 类
1、机电产品、陶瓷、钢材、石材类建材、蔬菜、水果、水产品等
4 一般规定
原文-2006
3 大型商业建筑与其它功能的建筑水平贴邻建造时,必须采用防火墙隔开,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上下组合建造时,,并在分界处下层门、,,,。
新版-2012
3大型商业建筑与其它功能的建筑水平贴邻建造时,必须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
总平面布置
(条文)3 大型商业建筑与其它功能(车库及设备用房除外)建筑合建:水平贴邻合建时,其交通组织、安全疏散、防火设计、管理相对较简单,,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上下楼层重叠时,下部多为大型商业建筑,为避免大型商业建筑火灾时对上部建筑的影响,本条对其分界处的楼板,分界处之间门、窗洞口的分隔,以及防火挑檐等都做了具体的规定。
4 一般规定
新版-2012
A1类歌舞厅、卡拉0K厅(含具有卡拉0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布置应符合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