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渔业)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适用情形
处罚裁量标准
备注
1
在渔港内不遵守渔港交通安全秩序管理,违法施工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长予以警告,并可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扣留其职务船员证书3至6个月;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船长证书:(一)船舶进出渔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办理签证而未办理签证的;(二)在渔港内不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对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秩序管理的;(三)在渔港内停泊期间,未留足值班人员的。
立即改正的
予以警告
责令改正
经催告能够在限期内改正的
处50元至300元罚款
拒不改正的
予以警告,处300元至500元罚款
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造成安全事故、扰乱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秩序等行为
扣留其职务船员证书3至6个月;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船长证书
《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渔业船舶非法载客、擅自从事休闲渔业活动或者超过休闲渔业船舶核定的载客人数载客的。
立即改正的
不处以罚款
造成渔港水域损害较小的;非法载客/超载2人以下的
处以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造成渔港水域损害较大的;非法载客/超载超过2人5人以下的
造成渔港水域严重损害的;非法载客/超载超过5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长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化学消油剂;(二)未按规定持有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或不如实记录涉及污染物排放及操作。
第十三条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责令当事责任人限期清除、纠正,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一)在渔港内进行明火作业; (二)在渔港内燃放烟花爆竹。
立即改正的
予以警告
未造成水域污染或者渔业港航秩序破坏的
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造成水域污染或者影响渔业港航秩序的
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停泊或进行装卸作业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责令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支付消除污染所需的费用,并可处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一)造成腐蚀、有毒或放射性等有害物质散落或溢漏,污染渔港或渔港水域的;
(二)排放油类或油性混合物造成渔港或渔港水域污染的。
发生一般船舶污染事故,主动消除污染的
处1000元以下罚款
责令支付消除污染费用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适用情形
处罚裁量标准
备注
违反规定污染渔港水域的
发生一般船舶污染事故的
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发生较大船舶污染事故,主动消除污染的
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发生较大船舶污染事故的
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发生重大船舶污染事故,主动消除污染的
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发生重大船舶污染事故的
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向渔港港池内倾倒污染物、船舶垃圾及其他有害物质,应责令当事责任人立即清除,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400总吨(含400总吨)以下船舶,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400总吨以上船舶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立即清除,未影响环境的
予以警告
责令立即清除
倾倒数量较少,未造成污染事故的
400总吨(含400总吨)以下船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400总吨以上船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倾倒数量较大,或者造成港池污染事故
400总吨(含400总吨)以下船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400总吨以上船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3
拒不执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作出的离港、停航、改航、停止作业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执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作出的离港、停航、改航、停止作业的决定,或者在执行中违反上述决定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