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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巿场监管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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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巿场监管局.doc

上传人:lidaojuna2 2018/10/22 文件大小:2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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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巿场监管局.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济高市监听告字〔2015〕7号
济南天闻广告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公司发布含有法律禁止用语的广告及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自2015年1月4日开始,你公司在未经本局登记、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的情况下,使用位于济南市经十东路与凤凰路路口的双面单立柱广告位,发布了宣传“国华印象”房地产项目的“高新教育最优盘”的户外广告。截至案发之日(2015年1月19日),。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一)项“发布下列广告应当依照本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户外广告登记,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一)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发布的,以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霓虹灯为载体的广告;”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三)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之规定,构成了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及发布含有法律禁止用语的广告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三十九条“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及《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违反第五条、第十一条规定,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限期补办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登记手续的,责令停止发布。”之规定,考虑到你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