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四川省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 《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我省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的守法、
诚信意识,引导我省重点公路建设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
《公路法》 、 招标投标法》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
设的若干意见》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部关
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
理规定》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
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重点公路建设市场的施工、监
理、试验检测和勘察设计单位(以下简称“从业单位” )的信用
评价和管理工作。
本办法中的重点公路是指我省境内的高速公路、国省干线、
概算总投资在一亿元以上的重要经济干线公路建设项目。
第三条 我省重点公路建设实行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制度。
省交通厅根据从业单位从业履历对其信用进行评价并公布。
未进行信用等级评定的从业单位, 招标人不得接受其参与重
点公路建设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 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评价遵循 “公开、公平、
公正和诚实信用” 、“动态管理、奖优罚劣”的原则。
第五条 我省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管理工作实行统
一领导、分级管理。
省交通厅主管全省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工作, 负
责建立从业单位基本情况档案、审定并公布从业信用评价结果。
1
厅公路局、 四川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川高
公司”)负责省作为建设责任主体的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的信
用审核上报和日常信用监管工作。
市(州)交通局(委)按照项目管理权限,负责地方作为建
设责任主体的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的日常信用监管工作, 负责
地方作为建设责任主体的高速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的审核上
报工作,负责地方作为建设责任主体的国省干线、重要经济干线
公路建设从业单位的信用评价工作。
项目法人负责工程建设项目从业单位信用考核工作, 向上级
主管单位和交通主管部门提供本项目从业单位的信用信息。
厅质监站受厅委托,审核、复查从业单位的信用信息工作。
第二章 信用分级和考核方式
第六条 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等级按照由高到低的
顺序划分信用优秀、 信用良好、 信用一般、 信用不良、 信用差(黑
名单级)五个级别,分别用 AA、 A、 B、 C、 D 表示。
第七条 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评价方式分为初次信
用评价、年度信用评价和不定期信用评价三种方式。
初次信用评价是指第一次进入我省重点公路建设市场的从
业单位在第一次投标或申请资格审查前, 向省交通厅办理从业单
位信用等级登记时申请的信用评价。
年度信用评价是指对在建项目从业单位进行的年度信用综
合考核。年度信用评价采用失信行为扣分法或综合评分法。
不定期信用评价是指对信用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从业单位,
在其年度信用评价等级内按照不定期信用考核标准进行的信用
重新定级,主要是对不良信用单位直接进行信用降级。
2
第三章 信用评价程序和方法
第八条 初次信用评价按照从业单位申报、 省交通厅审定的
两级程序进行。
第九条 年度信用评价按照评价、 审核、审定三级程序进行。
省有关单位组织建设的重点公路项目,由各项目业主评价,
经省交通厅有关管理机构审核后上报交通厅审定。
地方政府组织建设的高速公路项目,由各项目业主评价,经
各市、州交通局(委)审核后上报交通厅审定。
地方政府组织建设的其他重点公路项目, 由各市、州交通局
(委)评价,经厅公路局审核后上报交通厅审定。
第十条 不定期信用评价由省交通厅根据上级单位对从业
单位的处理意见,或者川高公司、厅公路局、厅质监站、有关市
州交通局(委)及项目业主对从业单位信用等级的调整建议,直
接对从业单位信用等级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对于存在业主与从业单位是关联企业的, 业主在
信用评价中予以回避, 不得参与评价, 由审核单位直接进行评价。
第十二条 对于评定为 A 级和 AA 级信用的从业单位,连续
两年未参与从业单位信用考核的 (以连续两年无信用审核信息上
报为准),省交通厅自第三年起按照一年降低一个等级进行信用
降级,直到降至 B 级。
第十三条 信用评价实行公示公告制度。 从业单位的信用等
级经厅审定后, 在厅网站进行公示和公告, 接受社会监督和查询。
被评价单位认为评价结论与本单位信用不符, 可向厅提出申
诉。任一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发现评价结果与从业单位实际
信用不符的,均可向厅提出投诉。
3
第四章 初次信用评价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