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市场管理,维护公平有序竞争的市场秩序,增强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诚信意识,推动诚信体系的建设,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文件等,对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从业承诺履行状况的评定。
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在工程项目监理过程中的行为,监理企业在资质许可、定期检验、资质复查、资质变更以及投标活动等过程中的行为,监理工程师在岗位登记、业绩填报、履行劳动合同等过程中的行为,属于从业承诺履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监理企业是指依法取得交通运输部颁发的甲、乙级及专项监理资质证书,以及省交通运输厅颁发的丙级监理资质证书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监理工程师是指具有交通运输部核准的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人员。省交通运输厅核准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人员参照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第一章第第十二条中的工程项目,是指省交通质监站监督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简称“省管项目”)、各市级质监机构监督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简称“市管项目”)。
不属于本条前款规定的项目范围,但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信用评价范围:
(一)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质量监督机构受理的举报事件中涉及的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
(二)在重大质量事故中涉及的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
(三)在较大及以上等级安全事故中涉及的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
(四)从业过程中有本办法附件1中第1至8项行为的监理企业;
(五)从业过程中有贪污、职务侵占、索贿、行贿、受贿、玩忽职守等行为的监理工程师。
第五条信用评价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信用评价工作实行评价人签认负责制度和评价结果公示、公告制度。
第七条信用评价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范围内从业的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省交通质监站负责对具体信用评价工作进行指导并负责综合信用评价。
各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在本地区从业的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各市级交通质监机构负责本地区信用评价的具体工作。
项目业主负责本项目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的信用评价初评工作。
第八条下列资料可以作为信用评价采信的基础资料:
(一)交通主管部门及其质量监督机构文件(含督查、检查文件);
(二)项目法人文件;
(三)举报调查处理的相关文件;
(四)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认定相关文件;
(五)其他文件。
第九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质监机构及项目业主应对收集的基础资料进行分析、确认,对有疑问或证据不充足的资料应查证后作为评价依据。
第十条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周期为1年,从每年1月1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
监理工程师信用评价工作周期为3年,从第一年1月1日起,至第三年12月31日止为第一周期,余类推。
第十一条项目业主应建立监理企业履约信誉台帐,并实行动态管理,作为每年对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的依据。有失信行为的,每季度应及时汇总扣分情况和采信依据报相关交通质监机构。
第十二条省管项目业主改为“法人单位”
应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的初评结果、扣分依据等有关资料报省交通质监站。
市管项目业主改为“法人单位”
应于每年1月底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