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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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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653072647 2018/10/22 文件大小:3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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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吉林省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救灾应急能力,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规范全省救灾物资储备、采购、调运、使用回收及经费管理,依据国务院《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民政部《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吉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救灾储备物资是指省、市、县级财政部门安排资金由同级民政部门采购,或由上级民政部门调拨,或由本级民政部门接收社会捐赠,由本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存储和管理的各类物资。
第三条救灾储备物资坚持定点储存、专项管理、无偿使用,可重复使用的物资坚持回收再利用的原则。救灾物资不得用于与受灾群众救助无关事项,不得向受灾群众收取任何费用。
省级救灾储备物资由中央下拨的救灾物资和省级民政部门集中采购的救灾物资构成。省民政厅负责省级救灾储备物资的采购、分配、调拨和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
省和省级代储库储备的救灾物资由省民政厅负责管理,其他储备库的救灾物资由当地民政部门管理,省民政厅负责对全省救灾物资储备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省级救灾物资储备总体规划,确定年度采购计划。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急需追加省级救灾物资时,由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应急采购计划,报省政府同意后,履行政府采购相关手续。
省级代储库负责对代储物资进行日常管理,并与同级财政部门适时向省民政厅和省财政厅上报相关情况。
物资采购管理
第五条救灾储备物资主要采取实物储备和协议储备相结合的方式。协议储备适用于保质期短、不宜储存的食品、饮用水等饮食类物资。
第六条救灾储备物资采购由民政部门根据需求提出采购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按政府集中采购有关规定实施采购。紧急情况下,救灾储备物资采购可在遵循救灾物资采购资金使用原则的前提下,采取应急采购的方式实施采购。
第七条各级救灾物资储备库接收入库保管的物资须履行以下程序:
,凭同级管理部门下发的《存储救灾物资通知》,填写《
救灾物资入库单》,储备库负责人签字后,由保管员或管理人员接收入库。《救灾物资入库单》一式三份,分别用于记账凭证、存根、同级主管部门留存。
,接收方应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吉林省财政厅印制),储备库负责人签字后,由保管员或管理人员接收入库。捐赠收据一式三份,分别用于记账凭证、存根、捐赠方留存。
,凭上级救灾物资储备库管理部门开具的《救灾物资调拨单》,填写《救灾物资入库单》,储备库负责人签字后,由保管员或管理人员接收入库。《救灾物资调拨单》一式三份,分别用于记账凭证、存根、调拨方留存。
第八条各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应建立物资入库验收制度,对入库物资实施验收。
。查看物资外包装的品名、规格、重量与实物是否一致;生产厂家是否与《存储救灾物资通知》中明确的厂家相符,有效期限是否符合保管要求;外观有无破损现象。
。接收物资的数量应与《存储救灾物资通知》中的数量一致。
。对新采购的物资,应委托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质量技术标准进行抽样检验。
验收工作结束后,应向采购部门报告验收结果。采购部门应依据验收结果,与供应商落实结算。
第三章物资储备管理
第九条救灾储备物资实行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