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重庆市教育科学规划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适应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体系和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市教育科学规划和管理,整合优势教育科研资源,提高教育科研效能,促进我市教育科学研究的繁荣和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受重庆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委托,重庆市教育科学规划办组织实施的教育科研规划和管理工作,适用于经重庆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立项的各类教育科研课题,适用于我市各类教育机构(教育部直属高校除外)承担的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
第三条教育科学规划和教育科研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贯彻教育方针,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研究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在重视基础研究的同时,大力加强应用研究,充分发挥教育科研对教育发展的指导、探索、推动和决策咨询作用,统筹规划与分类管理相结合,促进我市教育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组织
第四条重庆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受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委托,负责统筹全市教育科研工作的规划、组织、指导、协调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教育发展战略和教育科学研究计划
,审批市级教育科学规划课题
、奖励、推广教育科研优秀成果
第五条重庆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规划办”)是领导小组的职能部门和日常办事机构,挂靠重庆市教育科学研究院,具体负责全市教育科研规划和管理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评审工作
、验收、推广和成果评奖工作
第六条建立教育科学专家库,成立专家组,其成员由领导小组聘任,聘期一般为三年,每年可根据需要作部分调整。其主要职责是:
、指导市级教育科学规划项目
、验收和鉴定工作
第七条规划办根据教育有关专业领域改革和发展的需要设置课题,其研究过程管理由规划办委托有关单位或部门实施。专项课题的审批立项和结题鉴定责任由规划办承担,具体工作可由规划办授权或委托有关单位和部门施行。
选题
第八条重庆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选题以规划办发布的教育科研规划和课题指南所列内容为主,有研究基础、有特色的课题,可以不受指南范围限制。
第九条重庆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分为:重点课题、招标课题、规划课题、成果推广专项课题和其他专项课题。凡经研究一年以上的规划课题,如在研究过程中确有重大突破,并产生一定效益的,可申请滚动为重点课题,申报办法与新报课题的要求相同。
第十条规划办根据全市教育教学改革发展需要,设置招标课题,公开招标,自主申报,自主申报,公平竞争,择优立项。
课题申报
第十一条重庆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申报原则上每两年受理一次,专项课题、招标课题根据需要设置,不受时间限制。申报者一律从“重庆教研网”(Http:/“重庆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指南”、“重庆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申请书”、“重庆市教育科学规划管理办法”及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申报人应按规定认真填写申请书,经所在单位审核后,将申请书和课题评审费在规定期限内交规划办。凡申请书和评审费缺一的,一律不予评审。市教委直属单位直接交规划办,其它有关单位须先报经当地区、县(自治县、市)教育科研管理部门签署意见,集中统一申报。
第十三条申报课题必须明确课题主持人(即课题研究的负责人),申请书须由课题主持人签名报出。同一人不得以主持人身份同时申报两个及以上的课题。尚未结题的市级规划课题负责人不得申报新课题。
第十四条申报人原则上应具有小学高级教师、中学一级教师或相当于中级以上的技术职称,否则应有两名高级教师的书面推荐。边远地区或因特殊情况确实找不到两名中学高级教师作推荐人的,可由两名小学高级教师或中学一级教师作推荐人,或由区、县(自治县、市)教育主管部门推荐。
第十五条申报人所在单位须对申请书和研究方案进行全面审核,对申报人的政治表现、业务能力、科研条件等签署明确意见,并承担信誉保证。
立项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