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3
文档名称:

北京市西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中心制度规定.doc

格式:doc   页数:13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北京市西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中心制度规定.doc

上传人:fxl8 2013/5/27 文件大小:0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北京市西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中心制度规定.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北京市西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中心制度规定
中心防火安全制度
一、本制度旨在加强中心的防火安全工作,保护财产及工作人员生命安全,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中心的防火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三、中心及各部门均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设防火责任人。中心的防火负责人由法定代表人担任,各部门防火负责人由各部门分管领导负责。
四、中心全体员工都应增强消防意识并具有安全防火的责任和义务。
五、中心全体员工都是义务消防员,任何人发现火险,都要及时、准确地向保卫部门或消防机关报警(火警电话119),并积极投入参加扑救工作。
    六、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实施。
安全保卫工作管理办法
1、健全组织,加强领导,配备专职保卫干部,各级领导要从大局出发,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安全保卫工作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把安全保卫工作摆到首要位置。
2、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积极开展安全大检查,周密部署,精心安排,消除隐患,确保各项工作万无一失,绝对安全。
3、认真做好信访排查调处工作,坚决避免恶性群体事件发生,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防止发生矛盾纠纷。
4、加强对“****练者的教育和转化工作。定期召开专题会议,了解分析职工思想动态。切实做好“***”练****人员的教育转化工作,巩固转化成果,采取相应的防范和控制措施。加强对广大职工的思想教育,提高其思想认识,深入开展同“***”邪教组织的斗争,不断增强免疫力。
5、强化内部管理,认真落实各项制度,对内部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对重要部位要采取安全措施,加强贵重物品管理,深入开展以放火、防盗、防抢、防爆为主要内容的安全大检查,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
6、加强对出租房屋的管理,对利用出租房屋开办的网吧、歌舞厅、发廊、洗浴中心等文化娱乐场所加强管理和检查,认真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制定完善的灭火救援预案,确保消防安全。
       7、严格落实值班制度,值班员要坚守岗位,高度负责,严禁脱岗,防止各类问题发生
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人口与计划
生育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顺利实施,结合本中心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心所属各基层单位职工及来京长住的职工家属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
第三条成立中心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中心主任党委书记任组长,中心办、党委工作部、人力资源部、计划财务部、拆迁工程部、资产经营部、工、青、妇等有关部室领导为小组成员,负责全中心计划生育的领导、协调、管理和监督工作、各基层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
第四条中心计划生育办公室主管全中心计划生育工作。主要职责:宣传有关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政策及计划生育的科学知识;宣传节育知识和负责本中心各基层单位统计汇总,避孕药具管理和发放工作;执行计划生育的奖励和处罚;负责中心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落实和奖惩兑现及专兼职干部岗位奖励等。
我中心的计划生育工作,要实行综合治理,各有关部室,按职责分工,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共同搞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根据《条例》规定,各单位要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第六条各单位要设兼职计划生育干部,部室、班组要有计划生育宣传员,指导节育措施的落实和信息反馈工作。
第三章生育调节
第七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鼓励公民晚婚、晚育。
女年满23周岁,男年满25周岁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24周岁初育的为晚育。
第九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第十条依照《条例》规定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间隔不少于四年,或者女方年龄不低于二十八周岁。
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十—条晚婚的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婚假期间不影响当月奖及年终评奖。一方再婚或一方不到晚婚年龄的不能享受晚婚待遇。
第十二条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90天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因工作需要不休奖励假的,给予女职工一个月工资的奖励;经双方单位同意,此奖励假也可以由男女双方或男方使用。但累计不能超过一个月。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再婚夫妻已有一个子女的,女方虽然符合晚育年龄,不能享受晚育待遇。
第十四条依照《条例》规定,一对夫妻生育(包括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其子女在十八周岁以内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所在单位核实,由女方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凭证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
(一)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