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和和规范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经理的工作及经理工作会
议的议事和和决策程序,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进一步完善公司法
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和规则
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设经理1 名,副经理若干名,均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员。董事可
以兼任经理、副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员。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公司经理: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
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 因触犯刑法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尚未结案;
(七) 被有关主管机构判决、裁定违反有关证券法规的,且涉及有欺诈或不
诚实的行为,自该裁定之日起未逾五年;
(八) 被有关证券主管机构裁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在禁入期内。
上述第一款情形适用于公司副经理和和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员。
第二章经理会议议事及决策程序
第四条公司经理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参加人员员为经理、副经理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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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管理人员员,公司认为必要时,可扩大到部门经理。经理办公室需于会议召开
3 日前书面或电话形式通知全体与会人员员。参加会议人员员必须准时出席。因故不
能到会的,需提前请假。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召开临时经理会议:
(一) 经理认为必要时;
(二) 其他副经理提议时;
(三) 董事会提议时。
第五条公司经理会议由经理主持召开,如遇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应
当由经理指定一名副经理代其召集主持会议。
第六条公司经理会议须由副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员或与会人员员本人参
加。
第七条经理会议议题由经理决定,副经理等在其分管、协办范围内可以提
出专项议题议案,但需经理最终审定。
第八条经理会议议题的决策实行经理负责制。
第九条公司经理会议应有完整会议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进行保管。
第三章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员的职权
第十条公司经理、副经理和和财务负责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和勤勉的义务。
第十一条经理行使以下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在董事会授权
的职权范围内行使各项管理权力,并向董事会报告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和投资方案,并批准各项工作计划及实施
细则,其中包括:进出口业务,国内外市场开发,国内贸易,多种经营,人事企
业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工作计划,并对工作进行控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