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治理视角下共青团组织维护青少年权益的对策研究
李江武
【摘要】维护青少年权益是各级政府的职责,当前我国青少年权益保护工作体系尚不完善,在政府转变职能的背景下和多元化的社会发展格局中,应当支持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共同参与青少年权益保护工作,形成政府和社会组织及公民共同进行合作管理的社会治理方式。共青团组织要利用好自身优势,主动承接和协助政府管理青少年事务,并以善治理论为指导,切实履行好维护青少年权益的职能,树立青少年维权的主体地位。
【关键词】:治理共青团青少年事务权益保护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快速发展,青少年的成长环境发生了显著变化,各种青少年问题逐渐凸显,青少年权益保障也越来越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在我国大力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的背景下,政府正在把一部分社会管理职能转移到社会中,与社团组织、企业和公民共同管理社会公共事务,推行公共服务的社会化和市场化,社会组织在青少年事务管理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共青团作为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在协助政府管理青少年事务方面具有自身优势,理应在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方面有效发挥作用。
一、治理视角下我国青少年权益保护体系分析
(一)治理理论框架下的政府
20世纪90年代以来,“治理”日益成为公共管理的核心概念。治理的理念和范式被广泛引入政府公共管理过程,用以解释和分析政府管理社会方式的变化,构建政府、市场、企业和公民社会的互动与平衡关系。
治理一词的基本含义是指在一个既定的范围内运用权威维持秩序,满足公众的需要。治理的目的是在各种不同的制度关系中运用权力去引导、控制和规范公民的各种活动,以最大限度地增进公共利益。[J].马克思主义与现实,1999,(5):37-41.
治理理论关注社会管理力量的多元化格局,认为社会组织也承担了一些政府的责任和职能,政府应当通过改革成为“有效政府”。在社会公共管理领域内,政府与其它社会组织群体势力共同构成了相互依存的治理体系。汪向阳,:当代公共管理理论的新热点[J].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4): 136-140.
随着政府经营理念从统治转向治理,人们也开始将对“善政”的向往转向对“善治”的向往。善治提倡由多元主体共同参与治理,促使政府、企业和社会三者形成良性互动关系,可以弥补单一的政府管理和市场调控的不足。——善治与中国政治发展[J].前沿,2007,(9):29-31.
(二)治理视角下我国青少年权益保护体系存在的问题
保护青少年权益是政府应当履行的青少年事务管理职能,其工作实效也是政府是否实现有效治理的一个缩影。结合治理理论和善治理论的一般观点,当前我国青少年权益保护体系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从管理规则上分析,青少年权益保护法律体系尚需完善。规则是实现有效治理的基础,没有健全的法律体系,没有对法律的充分尊重,没有建立在法律之上的社会秩序,就没有善治。当前我国除了《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这两部法律外,有关青少年权益保护的法律分散在众多法律和法规之中,没有充分体现青少年的权利主体地位,缺乏明确统一的青少年专门法体系,且存在相关法律规定可操作性差、权威性和约束力欠缺等问题。
二是从治理主体上分析,相关协调机构的权威性有所欠缺。青少年权益维护涉及多个政府组成部门,
但是目前地方并行的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等协调机构所依托的确是团委、妇联等群团组织。由于尚没有法律对青少年的综合保护机制做出具体规定,协调机构的职责不够明确,所依托机构的权威性不够,工作机制缺乏硬性规定,决策倡导能力有所欠缺。
三是从工作机制上分析,全社会共同参与青少年权益保护的机制尚未形成。在多元化的社会发展格局中,善治强调由多元主体共同参与治理。目前我国青少年权益保护仍属政府主导型维权模式,以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为主,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参与其中,但是一般的社会组织和企业、个人参与青少年权益保护的空间狭小,政府与社团组织、企业和公民共同推动青少年权益保护工作的多元治理模式还未形成。此外,现有的综合协调机制也存在较多问题。如协调机构本身没有监测指标和评估体系,往往就是每年召开一两次例会,做做总结和计划,开展的很多活动都表现出临时性、运动性特点,形式化比较严重;协调机制缺乏规范化,协调的内容不够明确,成员单位保护青少年权益的职责并不明晰,保护工作开展的如何主要看领导是否重视,很多单位还是以开展本职工作为主,较少专门针对青少年开展系统性的活动。在遇到一些需要多部门合力解决的问题时,协调机构的部分参与单位积极性不高,并不能真正担负起保护青少年权益的职责,导致问题无法迅速有效得到解决,如流浪乞讨青少年问题、未成年人文化健康保护问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