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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建筑工业学院大学英语课程考试及成绩评定办法(试行) 考试及成绩评定办法(试行)
为配合我院学年学分制的进一步实施,深化大学英语教学改革,特制定大学英语课程考试及成绩评定试行办法。 1、大学英语基础教学分为一、二、三、四共四级。学生每学期完成一个级别的学习任务,分四个学期完成。 2、教学计划所安排的英语课只作为一门课程, 16 个学分。共本科生在完成基础阶段的英语学。 3、大学英语基础教学阶段内,学生提前达到国家规定的全国大学英语(CET-4)参考线者,经本人申请,任课教师批准,可继续学习大学英语高级阶段的模块课程,直至修满规定的学分。 4、大学英语一、二、三级每学期期末由学校安排考试;四级英语期末考试应参加我校考点组织的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CET-4) ,不再安排校内四级考试。 5、大学英语一级、二级、三级英语试卷听力比值占 30%。学生听力得分少于听力总分 30%者,听力得分不予计入学生考试成绩。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由平时成绩结合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 CET-4 成绩综合评定,其中平时成绩占 30%,
CET-4 成绩占 70%。CET-4 成绩低于国家规定的参考线 5/6 者,该门成绩不及格。 6、校内四级总评不及格者,需继续参加我校考点组织的 CET-4 考试, 直至成绩达到国家参考线 5/6, 该门课程方可视为补考合格(记为 60 分) 。 7、学生毕业当学期校内四级仍不及格者,应参加学校安排的毕业前补考。 8、大学英语成绩达到国家 CET-4 考试规定的参考线,可冲抵校内大学英语四个级别中任何一级的不及格。 9、 2006 级学生起, 自 CET-4 成绩低于国家规定的参考线 5/6 者,不授予学位。 10、本办法适用于我校非英语专业的本科生,自 2004 级学生开始执行,职师、三本原则上按本办法执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符者,以本办法为准。
二○○七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