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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务督察与法制机构合力监督公安执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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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务督察与法制机构合力监督公安执法.docx

上传人:buhouhui915 2018/10/28 文件大小:1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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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务督察与法制机构合力监督公安执法.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警务督察与法制机构合力监督公安执法
●公安执法活动是公安工作的主线,加强公安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是实
现执法公正这一目标的根本
●警务督察机构必须履行法律赋予的执法监督职责,并与公安法制机构密切
配合,形成内部执法监督合力,实现监督效应最大化,以确保公安机关严格、公
正、文明执法
一、警务督察与法制机构对公安执法监督的异同
警务督察与法制机构对公安执法监督的目的具有一致性, 都是为了保障公安
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正确依法履行职责, 行使职权, 及时发现和纠正公安执法活动
中违法和不当行为的发生, 保护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保障公安执
法活动的正常进行, 对同一个行政首长负责。 但是, 由于两者之间的主体地位和
工作方式不同,产生的监督结果也不同。
(一)监督效果不同。警务督察机构监督所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
警察法》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是一种法律监督形式,体现的是法律效果。公
安法制机构是基于行政隶属关系, 开展的上级对下级实施的监督, 所依据的是公
安部《公安机关内部监督工作规定》 ,是一种行政监督形式, 体现的是行政效果。
(二)监督范围不同。两者虽然都是对各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刑事、
行政执法活动和管理活动进行监督, 但警务督察机构重点是依据现有的法律法规
对具体的执法事项进行监督。 而公安法制机构在对执法活动实行监督中, 不仅包
括具体的执法事项, 还要对整个执法工作状况进行综合的监控。 例如制定执法规
范、组织法制业务培训、研究制定执法对策等。
(三)监督方式不同。警务督察机构以现场督察为主要的监督方式,对具体
的执法事项从受案到处理可以采取事前、 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监督, 能够及时发
现问题, 纠正偏差, 进行整改并实行责任追究。 公安法制机构以案件审核为主要
的监督方式,以事后监督为主,属于静态性、间接性、被动性监督,能够全面了
解和掌握一个时期全部执法活动的情况和某一具体执法行为的结果。
(四)处理措施不同。对于执法活动中的各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警务督察
机构作为法定的监督机构,可以提出督察建议,作出督察决定,责令当场纠正,
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可以施行带离现场、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等一系列强
制措施,并移送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和追究法律责任。 法制机构主要是对
发现的问题向各级公安执法办案部门指出后, 予以纠正, 或者在审核过程中进行
把关,并向行政首长提出审核建议,同时,在一个阶段(或年度)执法质量考评
检查中指出问题, 作出考评结论, 对执法单位及民警没有直接的处理职能, 对人
民警察的违法行为构成执法过错的, 可以将情况告之纪检监察部门核实后, 作出
相应处理。
当前制约和影响公安内部执法监督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警务督察与法制机
构在执法监督中相互脱节。 法制机构是传统的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主体, 拥有
法律的解释权、案件的审核权和执法的考评权。对警务督察机构参与执法监督,
不少民警和领导在认识上还存在很多误区,认为警务督察只是管民警警容风纪、
内部安全的, 开展执法监督是多余的, 导致法制机构单打独斗的局面。 有些法制
机构也把执法监督作为自己特有的权利, 有的甚至还和执法办案部门形成利益共
同体,一般执法过错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