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关于建立政府污染减排问责制的思考和建议
关琰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了“十一五”期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20%左右,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的约束性指标。这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必然选择,对于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具有极其重要而深远的意义。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之一,就是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加强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这是新时期党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对全国人民提出的最新要求,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迈向新征程所必须完成的历史使命。
必须建立科学合理的污染减排考核体系
环境既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又是社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各级人民政府要明确认识到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是强化政府责任的指标,实现这个目标是政府对人民的庄严承诺,必须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通过建立健全政府污染减排工作责任制和问责制,确保污染减排目标的实现。
为实现污染减排目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提出了建立“科学的污染减排指标体系”、“准确的减排监测体系”和“严格的减排考核体系”污染减排“三大体系”建设。其中,“严格的减排考核体系”是指为了顺利完成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而建立的一套严格的、操作性强和符合实际的污染减排成效考核和责任追究体系。其显著标志是“权责明确、监督有力、程序适当、奖罚分明”。
目前,国家和省对地方政府的环境指标考核存在多种形式,但由于考核范围、考核指标和统计方法等方面的不一致造成了不同的考核结果,不仅带来地方环境管理基础数据的混乱,也使地方政府无所适从,对环境管理权威性产生质疑。因此,如何将减排考核体系与现有的政府环境考核体系相衔接,并在此基础上建立科学合理的污染减排考核体系,是我们目前必须研究解决的重大课题。
目前政府环境指标考核体系存在的问题
1、政府环境指标考核体系不科学、不合理
目前,国家和省政府对地方政府环境考核体系不科学、不合理。地方城市政府接受上级政府环境指标考核体系有多种,以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厦门为例,2006年的环境考核指标体系就有五套,即:
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国家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福建省政府下发的厦门市市长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福建省政府与厦门市政府签订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责任书以及福建省政府对厦门市政府的政府绩效考核。
由于不同的评价体系,其考核的结果也必然是不同的。例如,2005年,厦门市在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复核中是免检;在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中是全省第二名;在福建省政府与厦门市政府签订的厦门市市长环保目标责任书考核中全省并列第三名;在福建省政府对厦门市政府的政府绩效中“环境质量指数”指标全省倒数第一名。
值得深思的是,如果我们换位思考一下就会有许多疑问:作为考核客体的被考核的地方政府,同是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考核,为什么会出现截然不同的考核结果。究竟哪套考核结果是准确的,能够真实反映厦门市的实际情况。而作为考核主体的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究竟要地方政府做什么。如果没有完成指标或目标任务,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