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相关标准及重点内容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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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纲
一、交通标志标线相关标准
二、标准主要内容释义
三、标准实施有关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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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标志标线相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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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是引导道路使用者有秩序地使用道路,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提高道路运行效率的基础设施,用于告知道路使用者道路通行权力,明示道路交通禁止、限制、遵行状况,告示各种道路状况和交通状况等信息。
美国公路安全改进措施中最佳收益成本比率排序
Highway Safety Improvements With The Highest
Benefit-Cost Ratios 1974 —1995
(二十年的数据统计结论)
排行改善项目. 效益/成本比率
1 照明
2 升级路中护栏
3 交通标志
4 重新安置/分离设施支柱
5 移除障碍物
6 新设交通信号
7 碰撞衰减器
8 新增路中护栏
9 升级护轨
10 升级交通信号
11 升级桥型钢轨
12 改进视线距离
13 建立交通分线隔离带
14 刹车用人行道凹槽
15 改善子结构Minor Structure
16 建立回车道和渠化
17 新建铁道路口阻断栏杆
18 新建铁道路口闪烁灯
19 人行道标志和施划
20 新建铁道路口信号灯和阻断栏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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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标准编制的法律依据
第三章道路通行条件
第二十五条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
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根据通行需要,应当及时增设、调换、更新道路交通信号。增设、调换、更新限制性的道路交通信号,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广泛进行宣传。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第三十条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
第三十四条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
道路交通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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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道路通行条件
第三十条交通标志分为:指示标志、警告标志、禁令标志、指路标志、旅游区标志、道路施工安全标志和辅助标志。
道路标线分为:指示标线、警告标线、禁止标线。
第三十七条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不规范,机动车驾驶人容易发生辨认错误的,交通标志、标线的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改善。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1. 标准编制的法律依据
1949年联合国交通运输委员会提出交通标志全球统一问题;
1968年联合国在维也纳召开世界道路交通会议,通过“道路标志和信号条约”;这是全球交通标志标线、信号走向统一的基础。
2005年进一步补充完善。
(1)国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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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标准的制修订历程
欧式
以图形、形状、颜色统一为主,文字为辅,形象直观,注重标志统一性、视认性、可理解性--维也纳条约
美式
以文字直接表达为主,图形、形状、颜色统一为辅,不允许产生模糊理解,视认性较差--逐步向联合国条约统一
(1)国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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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标准的制修订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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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34年苏浙皖京沪交通委员会制定公路交通标号志设置规则;
(2)50年代交通部标准《公路标志和路面标线》(JTJ072);
(3)1986年首次发布《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分别与1999年、2009年进行了两次修订);
(4)相继出台了标志标线的相关标准。
2. 标准的制修订历程
(2)国内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