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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电厂供热配套工程费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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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电厂供热配套工程费标准.doc

上传人:cdsqbyl 2015/9/14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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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电厂供热配套工程费标准.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天津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本市集中供热事业的发展,保障安全、可靠、稳定供热,促进经济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中供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是市人民政府管理全市集中供热的职能部门,负责本市集中供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对各区、县、局的供热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对供热单位实行行业管理。
第四条凡新建住宅、公共建筑和工厂用热,都要实行集中供热,严格控制新建分散供热的小锅炉房。对现有分散供热的小锅炉房,应结合旧区改造,按照统一规划的原则,有计划地逐步改为集中供热。
 第五条集中供热要贯彻远近结合、因地制宜、广开热源、合理布局和新建不欠帐、逐年还旧帐的建设原则,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统筹安排,有计划、有步骤地分期实施。
第二章供热规划与建设管理
 第六条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计划的要求,由市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会同规划、环保等有关部门,编制本市集中供热规划、区域供热规划以及年度供热计划,经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七条根据区域供热规划,有关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用地时应预留热源、换热站等建设用地。
 第八条凡新区开发建设和旧区改造必须同时配套建设集中供热设施,其设计方案由市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审核,使集中供热设施与房屋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计划主管部门对工程不予立项,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管部门不予核发商品房出售许可证。新建、改建、扩建住宅供热锅炉房工程需在当年向住宅供热的,应在当年10月底以前完工。
 第九条凡具备区域集中供热或联片供热的住宅和其他建筑工程,都要实行集中供热。由市、区供热办公室组织集中各开发建设单位的供热建设资金,按照小区规划,统一建设热源和供热管网。
 第十条暂不能按规划实现集中供热又确需建设小锅炉房供热的,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核准后,方可建设临时锅炉房供热。
 第十一条利用现有热源(包括工厂等单位的热源)供热的新建住宅工程,建设单位应与热源单位签订供热协议书,并将供热协议书报市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在旧区改造时,应根据区域供热规划,按照以新带旧、就近成片的原则,对新建住宅和原有住宅统一建设和实施集中供热。各用热建设单位应根据供热单位提供的参数进行外网和室内设计。
 第十三条集中供热的建设资金,采取国家、单位和个人多种渠道解决的方式:
 (一)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供热设施
 ,由开发建设单位投资配套建设供热设施;
 ,可以采用贷款建设、集资还贷的方式筹措建设资金。
 (二)旧区住宅补建供热设施
 ,室内设施初装费全部由受益住户负担,热源建设费和外管网建设费按市统一的规定执行;
 、房改提租资金、环保收费等资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费用,用于原有住宅补建供热设施的补助性投资;
 ,可暂缓安装,但不得影响供热系统在其住宅中穿越供热管道(含施工)。
 第十四条集中供热建设资金的筹集由市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