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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电厂供热配套工程费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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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电厂供热配套工程费标准.doc

上传人:Alone-丁丁 2022/4/22 文件大小:6.84 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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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电厂供热配套工程费标准.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热电厂供热配套工程费标准
按市统一的规定执行;
 、房改提租资金、环保收费等资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费用,用于原有住宅补建供热设施的补助性投资;
 ,放水装置窃用热水的;
 (四)对超过采暖费交费日期的,每超一日加收5‰的滞纳金,对拒不按规定缴纳采暖费的,经市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批准,供热经营单位可以对其停止供热。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区、县供热主管部门予以制止和处罚:
 (一)对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或拆除集中供热设施统一标志的
,责令其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除责令其停止违章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外,还可视情节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三)对供热经营单位不按期供热或提前停止供热的,视其情节和影响程度,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
 (四)对因供热经营单位责任造成用户居室或方厅温度达不到标准的,责令供热经营单位限期解决;对逾期拒不解决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五)对未经资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限期完善而未完善就擅自供热的,除限期改正、补办手续外,并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对盗窃和故意破坏供热设施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供热经营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谋取私利,或者玩忽职守、对用热户报修不按规定积极处理造成损失的,除赔偿损失外,应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查处。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期满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联资料:宪法法律共1部行政法规共1部
 第四十一条 执行本规定所处罚款,一律上缴财政。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集中供热是指把集中热源所产生的蒸汽、热水供给部分地区用于生产和生活的供热方式。锅炉房供热的规模确定为单台容量在7兆瓦以上,民用建筑供热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
 (二)供热设施是指热源生产厂(如热电厂)、供热锅炉房、换热站、各种供热管道(地埋管道、架空管道、过街管道、水下管道)、各种控制阀门和闸门、室内管道、暖气片和各种附属设备等。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中所列室内设施初装费、热源建设费、外管网建设费和采暖费的标准及负担使用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市物价局拟订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制定天津市新建住宅区及公建电厂供热配套工程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津价房地(1999)894号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市热电公司、津安热电有限公司:
  为规范第一热电厂、陈塘庄电厂和杨柳青电厂等单位供热范围内新建住宅区及公建供热配套设施工程收费行为,保证冬季正常供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制定新建住宅区及公建供热配套工程费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凡在第一热电厂、陈塘庄电厂和杨柳青电厂供热范围内的新建住宅小区和公建项目,其供热配套工程费收费均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界定范围。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供热基础设施建设的界定范围为:自出厂一次线(抽头门出口)至热交换站分水包截门出上兰盘(含设备及安装;不含土建)。
 三、收费标准。住宅暂按建筑面积(竣工蓝图)每平方米80元执行;公建依据市计委、物价局津计能源(1996)764号文件规定,第一热电厂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0元收取,其中20元用于第一热电厂厂内供热系统改造;陈塘庄电厂和杨柳青电厂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30元收取。
四、建设开发单位在办理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供热配套工程手续时第一次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前期交纳供热配套工程费总额的10%,用于前期勘察设计费;第二次在供热工程施工前交纳供热配套工程费总额的80%;第三次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结清尾款。
 五、上述收费是用于电厂供热范围内,供热工程的前期费、直接费和间接费用。
 六、各热电联产向社会供热单位也参照上述办法执行。
 七、供热配套工程费必须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八、各供热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上述标准,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