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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城区犬只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阳仔仔 2018/11/3 文件大小:4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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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城区犬只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广元市城区犬只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犬只管理,保障公民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护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和《四川省犬类限养区犬只管理规定(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主城区范围内从事犬类饲养、交易、服务和管理的单位及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犬只管理实行政府部门监管、养犬人自律、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职能职责
第四条市城管执法部门是本市犬只管理的主管机关。成立由城管执法部门牵头,公安、畜牧食品、工商、卫生等部门和利州区政府、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参加的犬只管理工作协调机构,建立犬只管理工作机制,共同做好犬只管理工作。
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犬只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负责主城区内犬只的登记和年检,建立科学管理体系,将为犬只植入电子身份标识纳入管理常态化
;负责查处敞放犬只,违规携犬进入公共场所、公共绿地等影响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负责查处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及其他公共场所兜售犬只行为;收容和管理违规犬、流浪犬。
公安部门负责查处养犬产生的扰民违法行为;负责处置狂犬、伤人犬和犬只伤人案件的办理工作。
畜牧食品部门负责犬只的预防接种,发放免疫证明和免疫标志,对运输、展销、经营犬只等活动出具检疫证明;负责犬只诊疗机构许可证发放的监督管理;组织供应兽用狂犬病疫苗,检测、预防和控制犬类狂犬病疫情,及时和卫生部门沟通疫情信息。
工商部门负责对从事犬只经营交易活动场所的规范和交易监督管理;负责查处违规犬只养殖、经营行为,维护犬只市场正常秩序。
卫生部门负责狂犬病疫情监测,人用预防狂犬病疫苗的供应、接种和狂犬病人的诊治。
财政部门负责将犬只管理相关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犬只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
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要掌握社区(村)养犬情况,负责协助城管执法部门审核居民养犬条件,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犬只管理工作;组织居(村)民制定文明养犬公约,调处因养犬引起的邻里纠纷,消除治安隐患;配合相关部门对违规养犬行为进行查处。
居民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犬只管理工作。
养犬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自律,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第五条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防治狂犬病和人与动物和谐相处的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社会公德教育和文明养犬知识宣传,引导养犬人形成良好的养犬****惯。
第三章养犬登记和免疫
第六条本市城市规划区主城区范围内为限制养犬区域(以下简称“限养区”),其范围为:东至大石,西至盘龙,北至广巴高速公路(北线)和京昆高速公路(规划)两侧,南至南山山脊;具体包括:利州区东坝街道办事处、嘉陵街道办事处、南河街道办事处、上西街道办事处、下西街道办事处、河西街道办事处、雪峰街道办事处、袁家坝街道办事处、回龙河街道办事处、杨家岩街道办事处十个街道办事处全部和大石镇的大石板社区、五四村、五一村、前进村、快乐村、缠龙村、小稻村、大石村、青岩村、苏家村、安乐村、光荣村,工农镇的千佛社区、千佛村,盘龙镇的陵江社区、东升村、士农村、先峰村、南山村、新民村、西南村等区域。
县、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划定本区域内的限制养犬区域并公告予以明确。
第七条主城区内禁止个人饲养凶猛犬、大型犬。
凶猛犬、大型犬的品种目录,由畜牧食品部门会同城管执法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在本市主城区内养犬必须进行登记、年检和免疫。
第九条市主城区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犬只出生满3个月或取得犬只之日起7日内到动物防疫机构对所养犬只进行健康检查,注射兽用预防狂犬病疫苗,领取免疫证明,并按照规定交纳相关费用。
免疫有效期满前30日内,养犬人应当送犬只再次进行免疫。
第十条市主城区内养犬,犬龄满3个月的,养犬人应当申请养犬登记。
第十一条养犬登记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养犬人的姓名、住址和联系方式;
(二)养犬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三)犬只的品种、出生时间、主要体貌特征、犬只照片;
(四)注射兽用预防狂犬病疫苗的时间;
(五)养犬登记证号码、发放时间;
(六)按照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内容。
本办法施行前,在市主城区内已经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0日内,按照前款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饲养军犬、警犬,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从外地携入我市主城区的犬只,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养犬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申请养犬登记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因工作、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