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夹江县城区(限养区)犬只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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夹江县城区(限养区)犬只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840122949 2018/1/23 文件大小:3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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夹江县城区(限养区)犬只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夹江县城区(限养区)犬只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犬只管理,维护市容环境和公共秩序,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根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四川省犬类限养区犬只管理规定(试行)》,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县城区范围内饲养、交易及对犬只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区(限养区)范围为:东至飞机场路口,南至青衣江,西至千佛岩,北至瓷都广场。
第三条我县城区均属犬类限养区。
犬类限养区内单位或个人仅准许饲养体高不超过35厘米(成年犬)以下的小型观赏犬(除公安机关批准饲养的外)。
准许饲养的小型观赏犬的品种为北京犬、西施犬、西藏猎犬、西藏小猎犬、拉萨犬、博美犬、巴哥犬、日本仲、丝毛黄、日本黄犬、吉娃娃、卷毛比熊犬、马尔吉斯犬、约克厦黄犬、贵妇犬(玩具型)、蝴蝶犬、中国冠毛犬、骑士查理犬、布鲁塞尔犬、腊肠犬、西高地白更犬、丹西西蒙特更犬、狮子犬、叭儿犬,共计24类。
个人禁止饲养凶猛犬和体高35厘米以上大型犬。
凶猛犬是指性情暴烈、具有攻击性的犬种。具体为:捷克福斯克犬、魏玛犬、斯皮诺犬、法国狼犬、大髯犬、爱尔兰猎犬、比利猎犬、大蓝加斯科涅猎犬、大加斯科圣通日犬、苏俄牧羊犬、阿富汗猎犬、罗德西亚背脊犬、獒犬、斗牛獒犬、纽芬兰犬、阿根廷犬、大丹犬、拳师犬、兰西尔犬、大白熊犬、可蒙犬、圣伯纳犬、马雷马牧羊犬、拿波里獒犬、比利牛斯獒犬、西藏獒犬、秋田犬、埃什特雷拉山地犬、土佐犬、多伯曼犬、寻血猎犬、英国老式牧羊犬、苏格兰牧羊犬、德国牧羊犬。
限养区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设置犬类养殖场所,进行犬类养殖经营。
重点安全保卫单位饲养护卫犬、视力残疾人饲养导盲犬等确需饲养大型烈性犬的,应当报县公安局批准。
军用、警用犬只及动物园、科研机构等单位因特定工种需要饲养犬只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养犬管理实行管限结合、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养犬人自律的原则。
第五条县公安局是漹城镇城区(限养区)养犬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农业、卫计、城管、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养犬管理工作,社区、居民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等有关组织,协助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一)公安局负责城区(限养区)内的养犬行政管理工作。具体负责限养区内犬只的登记和年检,查处违法养犬行为、捕捉疫犬、流浪犬、无证犬等工作。
(二)农业局负责犬只的免疫、检疫,犬只养殖、经营、留滞场所的防疫条件审核和犬类疫情的监测及免疫证明发放。
(三)城管局负责查处城区养犬人携犬外出时不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物等影响市容环境的行为。同时,协助公安局捕捉疫犬、流浪犬、无证犬等工作。
(四)市场监管局负责对经相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犬只交易市场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和规范管理,查处取缔无证从事与犬只相关的经营活动。
(五)卫计局负责对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和狂犬病人诊治的管理。
(六)漹城镇人民政府及社区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犬只管理工作,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依法、文明养犬宣传教育;接受居民的举报、投诉;对违法养犬行为予以制止,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调解因养犬引起的纠纷。
(七)居民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犬只管理工作。居民住宅小区业主大会可依法就本区域内有关养犬事项制定公约,并组织实施。
(八)养犬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