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关于由同等学力申请硕士科学学位转为同等学力申请
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的审查原则及操作程序
(2003年5月6日)
由于我校春季硕士研究生课程进修班从2003年开始面向全国招生,扩大了同等学力申请医学硕士专业学位人员范围,从而使得原有一些同等学力申请科学学位人员具备了申请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的条件,因此,为了做好这部分人员的学位类型变更工作,特制定此文。
审查对象
准备由同等学力申请硕士科学学位转为同等学力申请医学硕士专业学位人员。
二、审查部门:导师所在二级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
三、学位类型变更原则
符合研究生院的培养要求,修满学分,且考试成绩合格。
导师具有“主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职称与“行医执照”,同时工作在临床工作第一线。
本人应有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证书(三年或五年)或主治医师及以上级别的职称。
对于在京人员,本人单位为二级甲等及以上级别的医院;对于京外人员,本人单位为三级医院。
学位类型变更前后应是同一导师(指已建立导师指导关系人员)。
四、需审查材料
本人“听课证”原件。
本人工作单位的医院级别证明复印件。
3、本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证书原件(三年或五年)或主治医师及以上级别的职称证书原件。
“建立导师指导关系登记表”原件(指已建立导师指导关系人员)。
导师的职称证书(导师提供或人事部门提供证明)。
五、操作程序
符合条件的、准备变更学位类型的人员应向导师所在二级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及上述“需审查材料”,并出示本人单位人事部门意见。
导师所在二级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对准备变更学位类型人员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并了解导师是否工作在临床第一线,是否具有主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职称。只有全面符合上述原则,方可批准变更申请学位类型。
符合上述学位变更原则的,导师所在二级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在原有的“建立导师指导关系登记表”上进行学位类型变更,包括在变更处加盖公章、签署审查人姓名及日期、备案等。
导师所在二级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应及时将学位类型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