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居住区幼儿园设计规范
篇一:城市新建居住区配套规划建设幼儿园、小学指导意见
城市新建居住区配套规划
建设幼儿园、小学的指导意见
为推进我省教育科学发展,落实?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XX-2020年)〗的实施意见?(陕发〔XX〕10号)和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意见?精神,依据建设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及?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陕建发〔XX〕73号)规定,现就我省城市新建居住区(含居住小区、居住组团,下同),配套规划建设幼儿园、小学制定以下指导意见。一、规划建设原则
城市新建居住区应依据居住人口、周边教育配套设施等,规划建设幼儿园、小学。独立居住区居住户数达不到本指导意见规模的,或已开发建设(使用)的居住区,未配套建设幼儿园、小学等教育资源的,由县级教育局商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等统筹规划,提出相邻居住区联办或独办幼儿园、小学方案,统一组织实施。规划建设的幼儿园、小学,需符合以下原则:
(一)幼儿园。
1. 居住区户数在1500户及以上的,应规划建设幼儿园。
2. 选址。①设于阳光充足(冬至日日照不小于3小时)、
可挡寒风的建筑物背风面;②接近公共绿地;③便于家长接送的地段;④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
3. 幼儿园应有独立院落和出入口,出入口应避开城市主要交通干道,有条件的应预留停车空间;其设置规模、园舍与设备、教师与员工、园务管理、保育和教育等,需符合?陕西省幼儿园办园标准?的规定和要求。
(二)小学。
1. 居住区户数在4000户及以上的,应规划建设小学。
2. 选址。设于阳光充足地段(教学楼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
3. 学生上下学穿越城市道路时,应有相应的安全措施;学校内部条件建设、师资配备、管理等需符合?陕西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标准?的规定和要求。
二、项目建设用地
1. 开发商(单位)应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规划下,设计居住区幼儿园、小学建设方案,经有关部门审定同意后组织实施。在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履行确认证明后,应在三个月内向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完成移交手续。开发商(单位)依法承担教育配套设施移交后的保修责任。
2. 县级发展改革委、教育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建
设局等行政部门,在审批开发商(单位)项目立项、征地、规划、开工建设和竣工验收等程序时,应严格审查配套规划建设的幼儿园、小学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和处理。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居住区幼儿园、学校的总体规划,及时接收配套建成的幼儿园、小学。
(二)管理。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探索居住区幼儿园、小学的管理办法,推进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学)体制创新。 1. 居住区规划建设的幼儿园、小学,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任何个人、机构无权擅自变更其属性和处置资产。
2. 新建的幼儿园、小学,属于公办的,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由同级财政给予适当奖补支持。
3. 积极推进幼儿园、小学教育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幼儿园要坚持保教结合,寓教于乐,防止幼儿园教育“小学化”倾向;小学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