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电力工业部电力规划设计总院
火力发电厂可研报告内容深度
规定烟气脱硫部分暂行规定
Temporay regulation of FGD part
for the content and depth of feasibility
study report of fossil fuel power plants
DLGJ138 1997
北京
电力工业部电力规划设计总院
火力发电厂可研报告内容深度
规定烟气脱硫部分暂行规定
Temporay regulation of FGD part
for the content and depth of feasibility
study report of fossil fuel power plants
主编单位:电力工业部西南电力设计院
批准部门:电力工业部电力规划设计总院
施行日期:1997年11月1日
1997 北京
电力工业部电力规划设计总院
电规技(1997)68号
关于颁发《火力发电厂可研报告内容深度规定烟气脱硫部分暂行规定》DKGJ138—1997的通知
各电力设计院
为适应电力建设发展的需要,根据电力勘测设计标准化任务的安排,我院委托西南电力设计院编制了《火力发电厂可研报告内容深度规定烟气脱硫部分暂行规定》DLGJ138—1997。经组织审查,现批准发布,自1997年11月1日起实施。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不妥或需要补充之处。请随时函告我院及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的西南电力设计院。
一九九七年九月三十日
前言
目前,烟气脱硫装置已成为大中型火电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内容涉及面也较广泛,有必要补充编制《火力发电厂可研报告内容深度规定烟气脱硫部分暂行规定》,作为《火力发电厂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深度规定》DLGJ118—1997的补充。此项目为1996年度电力勘测设计科标信计划项目。
本规定的编制考虑了当前改革形势的需要,并结合目前国内脱硫工程多依赖于国外引进设备,尚无成熟建设经验等具体特点。
本规定对脱硫工程可行性研究工作的要求作了具体规定,围绕脱硫工程相关的外部条件,如吸收剂供应、付产物处置、利用、运输等方面,以及脱硫设计基础参数的选取、工艺系统的技术经济比较、投资估算及经济分析等重要工作内容提出了具体要求,使脱硫可研工作全面深入和规范化。
本规定由电力工业部电力规划设计总院提出。
本规定由电力工业部电力规划设计总院归口。
本规定起草单位为电力工业部西南电力设计院。
本规定主要起草人:刘汉强、甘宽先、林鹏兰、罗永禄。
本规定委托电力工业部西南电力设计院负责解释。
目次
1 总则……………………………………………………………(1)
2 一般规定………………………………………………………(2)
3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深度…………………………………(3)
概述……………………………………………………(3)
电厂状况………………………………………………(3)
建设条件………………………………………………(4)
烟气脱硫工艺方案的选择……………………………(4)
脱硫工程设想…………………………………………(5)
环境效益、社会效益…………………………………(6)
节约和合理利用能源…………………………………(6)
劳动安全和工艺卫生…………………………………(6)
定员……………………………………………………(6)
脱硫工程项目实施的条件和轮廓进度……………(7)
投资估算及经济评价………………………………(7)
结论…………………………………………………(8)
4 用词和用语说明…………………………………………(10)
1 总则
随着国家的环境标准日益严格,需要安装脱硫装置的火力发电厂日益增多,特制定本暂行规定,作为《火力发电厂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深度规定》DLG118—1997的补充。
本规定是根据当前改革形势的要求,在总结国内外脱硫工程可行性研究设计经验的基础上编制的,也考虑了目前国内脱硫设备开发程度较差,部分设备还需从国外进口等特点。
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大中型火力发电厂建设的烟气脱硫工程项目(含进口设备项目),也适用于脱硫单项技术改项目,对于炉内脱硫等其它开工的脱硫项目,想着内容可参照执行本规定有关章节的规定。
脱硫工程可研工作,除执行本规定外,尚应执行《火力发电厂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深度规定》及有关标准和规定。
2 一般规定
火力发电厂烟气脱硫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以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和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