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华能长兴电厂基建工程土建与安装施工交接配合管理规定(审议稿)
华能长兴电厂
基建工程土建与安装施工交接配合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华能长兴电厂基建工程土建和安装单位施工过程的交接配合管理,确保工程稳步有序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华能长兴电厂基建工程,并结合其它有关工程管理规定配合使用。第三条华能长兴电厂工程部负责土建安装工程施工交接配合管理协调。
第二章管理内容和要求
第四条土建和安装工程应以设计图纸为界线,各施工单位应严格按图纸施工,并对所施工的范围内工作负责。土建单位与安装单位需要交接配合时,双方应积极合作。
第五条土建和安装工程的施工配合主要项目有:设备预埋件的到货验收,主厂房和各辅助车间的各种设备基础预埋件施工,电气一次预埋件、管道支吊架、电缆桥架的预埋件,预留孔洞和管沟道等。
第六条设备埋件的到货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土建单位、安装单位、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和检查。设备预埋件由土建单位妥善保管,并将保管方案报送建设单位。
第七条各种设备的基础预埋件,由土建单位施工,安装单位应参加检测和复查。
第八条安装工程所需的孔隙预留位置,由施工单位对土建单位提出要求,双方进行协商处理,并报监理、建设单位批准。
第九条地下管道的施工,如需土建与安装单位的配合,双方应积极配合,配合单位应提供良好的施工条件。
第十条设备基础二次灌浆施工,由安装单位负责。二次灌浆前,安装单位应对设备预埋件进行检查,二次灌浆施工应符合图纸要求和《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第十一条电气预埋件的施工中土建单位和安装单位应根据合同和设计的要求进行施工,施工中双方应进行积极配合。
第十二条土建与安装交接验收时,监理单位应及时组织交接验收,参加单位包括:土建施工单位、安装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安质部、工程部,验收完毕应填写中间交接验收表,各参验单位应在验收表上签字。
第十三条凡土建工程施工中涉及安装工程施工的项目,土建单位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正式通知安装单位及监理单位予以配合。若未通知安装单位及监理单位,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土建施工单位负责。若通知后安装单位及监理单位未到场,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安装单位负责。
第十四条土建工程与安装工程施工图纸会审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 图纸会审前,土建与安装单位应分别对施工图纸进行内部审查。土建单位应提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申请监理单位组织图纸会审。监理单位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参加人员为土建施工单位、安装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代表、安质部、工程部,具体图纸会审程序参见《施工图设计技术交底与图纸会审规定》。图纸会审时,应认真审查施工图纸上的设备基础及管道支吊架、电缆桥架的预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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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留孔洞和管沟道等与机、炉、电、热等专业的安装图纸对照是否相符。图纸会审时,安装单位和土建单位均应派负责人参加并予以确认,图纸会审后,各单位均应在会审纪要上签字。
(二) 土建工程与安装工程交接验收时如果发现存在问题,若属于土建单位责任,则由土建单位负责,若属于安装单位责任,则由安装单位负责。
第十五条主厂房及辅助建筑进入安装后,应严格控制土建安装在同一空间进行同时作业的大交叉施工。做好安全文明施工,土建交付安装条件应执行其它相关工程管理规定。
第三章中间交接应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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