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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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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上传人:xzh051230 2018/11/13 文件大小:3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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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网址:),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网址:),通过首页右侧“规章草案征求意见”栏提出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国家工商总局食品流通监督管理司(邮编:100820)
:******@saic.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3年2月6日。

国家工商总局
二○一三年一月六日
 
 
 
 
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规范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以下简称抽检)工作,有效维护食品市场经营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流通环节食品抽检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对流通环节的食品开展抽样和检验,并依据检验结论依法进行处置的食品质量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抽检应当遵循依法、科学、公正、客观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及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照本级政府和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年度抽检计划和要求,对流通环节食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检。
    定期抽检是指按年度抽检计划在相对固定的时间内,对确定的食品品种进行的抽检。
    不定期抽检是指针对本辖区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交办的、监管执法中发现的、相关部门通报的、消费者申诉举报集中的、社会舆论披露的以及问题较多、安全隐患较大的食品品种,适时开展的抽检。
    第五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规范、指导全国范围内的流通环节食品抽检工作,并汇总相关统计数据和信息。涉及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的,向国务院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构通报。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称省级工商局)负责制定本省年度抽检计划,规范管理、组织实施、协调指导本辖区范围内的流通环节食品抽检工作,组织实施本辖区范围内流通环节食品抽检信息管理工作,汇总、分析和报告相关统计数据和信息,向本级政府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提出工作建议。
    市(地、州)、县(区、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根据本级政府和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年度抽检计划,制定管理并实施本辖区流通环节食品抽检工作;根据本级政府或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要求开展不定期抽检工作;汇总、分析和报告相关统计数据和信息,向本级政府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提出工作建议等。
工商行政管理所(以下简称工商所)根据工作计划和安排负责配合在本辖区开展的抽检工作。
    第六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协助、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开展的抽检,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挠、无正当理由拒绝。
    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依法设立的、具备与承担的抽检任务相适应的检验条件、能力和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抽检。
    第八条组织实施抽检应当购买抽取的食品样品,不得向被抽样的食品经营者收取检验费用及其他费用。
    抽检购买样品的费用和检验费等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列支。
    第九条抽检应当采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没有食品安全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