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一条为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和危害因素,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镇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有关食品安全执法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各执法部门)受理、督办或者直接参与调查处理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
第三条镇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的监督、审定、奖金管理、奖金发放、信息披露等工作。
农业办、工商分局、综合执法分局、经贸办、食品药品监督站、质监站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食品安全举报的受理和查处工作。
第四条镇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执法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明确举报的受理范围。
第五条各执法部门应当按照以下方式接报、受理举报人举报的食品安全案件:
(一)以电话、信件、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接报,应当形成接报受理记录;
(二)以来访形式接报应当形成接报受理记录;
(三)其他相关部门移转的案件线索应当有接报受理记录。
对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举报,应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并告知举报人。
第六条举报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给予奖励:
(一)在种植、养殖、加工、经营食品过程中,使用国家或有关部门明令禁止或淘汰的农业、工业添加物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违法违规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
(三)生产销售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成品;生产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动物、水产等及其制成品及未取得《屠宰许可证》私屠滥宰的;
(四)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行为,在食品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冒充名牌或者销售失效、变质、过期等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品的;
(五)无《食品生产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等证照,从事生产、加工、销售食品的;
(六)未按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范围、规定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或非法食用物质;违法生产、销售、使用“地沟油”等行为的;
(七)其他涉及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
第七条举报人获得食品安全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违法案件发生于本镇行政区域内;
(二)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方;
(三)举报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行政主管部门掌握;
(四)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
(五)举报的案件有处理结果;
(六)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有权对涉及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获得奖励,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名以书面、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给予相应奖励;
(二)对匿名举报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的线索,查证属实的,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也应当给予奖励;
(三)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四)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
(五)对同一案件的举报奖励不得重复发放。
第九条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与调查处理的事实结论相符合的程度,举报分为下列四个等级:
一级:举报人对违法人员、违法地点、违法事实完全清楚,提供关键证据和票据,并积极配合查办,经查与事实完全相符,按第十条规定比例的
100%发给奖励;
二级:已掌握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