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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一般条款(政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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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一般条款(政采).doc

上传人:坐水行舟 2018/11/14 文件大小:3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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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一般条款(政采).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合同一般条款
需方:
供方:
供、需双方根据2010年6月30日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太阳能热水供应系统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0615-104110020365)的谈判结果和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要求,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货物购销合同:
一、货物名称:见附件1
货物型号:见附件1
生产厂家:见附件1
货物原产地:见附件1
货物数量:见附件1
货物单价:见附件1
货物总价款:人民币元
大写:
二、货物质量要求及供方对质量负责条件和期限:
.
(包括零部件)的,货物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企业标准。供方承诺所供货物与中标所示货物完全一致,不存在任何偏差。如出现不一致,供方将承担违约责任。
。保质期内非因需方的人为因素而出现的质量问题,由供方负责。供方负责保修、包换或者包退,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以及由此给需方造成的实际费用。供方不能修理和不能调换,按不能交货处理。
三、供方所提供的货物必须具有合法手续及相关文件。如涉及知识产权则必须是自己拥有或合法使用的。
四、交货时间、地点、方式:
合同签订后,于2010年月日之前将所供货物在需方指定处交付(具体地点:采购人指定),并于2010年月日之前完成安装、调试工作,货物运送产生的费用由供方负责。
五、供方应随货物向需方交付货物的使用说明书及与货物相关的资料。如果所提供文件是外文的,供方有义务为需方提供中文或译成中文文件。
六、验收工作由需方负责对货物进行验收,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与政府采购行政监督委员会可到场协同监督验收。需方验收供方所交的货物后填写“合同履约情况验收报告”并交由政府采购中心存档备查。
七、货款支付方式:

2付款方式:签定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预付合同总额的30%,货到现场安装、调试完毕,所有设备使用无质量问题,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额的65%,自验收合格之日起1年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额5%的货款。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付款日期从合同送至政府采购中心签收后第二日起开始计算,
供方开户银行(汉字全称): ,
行号(数字代码): ,
账号: 。
合同约定的交货期验收期届满,需方由于不具备现场条件导致供方无法安装好验收,合同顺延,延期30日以上,需方应按约定支付货款,如在实际验收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另行商定;需方无故推迟验收或拒不验收的,则视同
“验收合格”并向供方付款,但合同中与验收有关的其他条款以合同实际履行后的验收为准。需方具备现场条件,供方应积极做好安装和验收工作。余款应在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后15日内支付,如有设备质量或其他问题需延期支付余款的,需方应在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内书面函告供方和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否则,视同同意支付余款。
3、如所供货物出现质量问题,需方在付款期内随时有权停止付款,待供方对该货物消除障碍正常运转后再行付款。付款的时间则相应顺延。
八、违约责任:
需方无正当理由拒收货物的,需方向供方偿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