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以推进民主管理、强化民主监督、体现村民自治为重点,充公发挥村民参与村务工作的主动和积极性,畅通民主渠道,集中民主意见,切实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维护村民的切身利益,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根据《村民委员会法组织》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全面推行以“四权四制”为核心内容的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第一条村民代表会议由各村民小组民主选举出的村民代表组成。民主选举村民代表应遵循以下原则:
、村委会在广泛听取和征求党员、人大代表意见基础上,根据村民血缘关系、居住地域等实际,按照5-15户产生一名代表的比例,划分选区并确定代表名额。
“两委”的组织领导下,按照选区、代表名额组织村民小组会议,在充分发扬民主,尊重民意的基础上,采取无计名投票、差额选举、举手表决、表态发言等形式选举村民代表;村民代表产生后由被代表的村民户主签字确认,以保证代表的合法性。村民代表名单向全体村民张榜公布,并报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条村民代表应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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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定的时间和精力为村民服务,敢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严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办事公道,作风正派,通情达理,平易近人,坚持原则,主持正义,热爱集体,关心群众,有较高的群众威信,有带头致富和带领村民共同致富的本领,能够代表全体村民的共同利益,有一定的文化和参与议政能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民不能推选为村民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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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的。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超生的。
、宗派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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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村民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并村代表村民发表建议、意见和要求。
“两委”成员对党在农村各项方针政策地贯彻落实情况,监督村级公务的事务公开以及集体财物的使用情况;每半年听取一次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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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和要求。
,制定切合实际的村规定民约。
,享有所代表村民授以予的其它权利。
第四条村民代表应有以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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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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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落实村民代表会议或本组村民代表会研究决定的各项决策。
,维护邻里团结,实现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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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召开代表区域内的村民会议。
,保证所代表村民的思想和行动的统一。
第五条村民代表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第六条村民代表在任期内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应当撤换,并从原被代表农牧中补选。
第七条村民代表会议第一次会议由村党支部组织召开,就村民代表会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