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程延园教授博导
劳动合同法修改案对企业劳动用工制度的规范
主要内容
一、劳动合同法修改的重点: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特点: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
二、企业用工形式的多元化和合规化
《劳动合同法》实施:最具争议的一部法律
2012年12月28日十一届人大第30次会议审议通过劳动合同法修正案
2012年6月26日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审议
2008
2007
2012
2012
2008年9月18日国务院通过《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2007年6月29日,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第四次审议并高票通过
◆劳动合同法12条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5条
◆ 6月26日十一届人大27次会议审议修改草案:创下55万条征求意见纪录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以145票赞成、6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劳动合同法》的决定。
用工企业
派遣单位
被派遣劳动者
劳动派遣协议
劳动关系
劳务关系
指挥命令关系
劳务派遣发展状况
劳务派遣
◆特点:用人的不雇人,雇人的不用人
◆现状:起步晚、发展快、规模大。70年代末;90年代,2000年后。
◆ 2008年前派遣劳动者约为2000万人。到2011年派遣劳动者的数量为3700万人。
◆劳务派遣的适用“泛化”、无节制。三类单位用得多。行业、岗位。
劳务派遣行业,将面临一场大变革
1、对劳务派遣单位进行了严格规制
第57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
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严格准入)
第58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
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
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
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
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
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实施条例第30条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修改:劳务派遣业务经营门槛提至200万元+行政许可
★提高准入门槛: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置事前许可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劳动合同法:注册资本金
修改案:行政许可+注册资本金
第57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第60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不得克扣和收费)
劳务派遣行业,将面临一场大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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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2、对用工单位进行严格规制
61条: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第67条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实施条例:第28条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
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
六十七条规定的不得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
主体:单位及所属单位
形式:出资、控股、合伙设立
劳务派遣行业,将面临一场大变革
3、规定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
“
63条: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
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65条: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
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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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条: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
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