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微生物限度检查法应用指导原则
为更好应用微生物限度检查法(附录ⅪJ),特制定本指导原则。
微生物限度检查法可用于判断非规定灭菌制剂及原料、辅料是否符合药典的
规定,也可用于指导制剂、原料、辅料的微生物质量标准的制定,及指导生产过
程中间产品微生物质量的监控。本指导原则将对标准和方法中的特定内容及标准
的应用做进一步的说明。
,如需要使用表面活性剂、灭活剂及中和剂,在确
定其能否适用于所检样品及其用量时,除应证明该试剂对所检样品的处理有效
外,还须确认该试剂不影响样品中可能污染的微生物的检出(即无毒性),因此
无毒性确认试验的菌株不能仅局限于验证试验菌株,而应当包括产品中可能污染
的微生物。
、抑菌成分的消除方法及细菌、霉菌及酵母菌计数方法应
尽量选择微生物限度检查法中操作简便、快速的方法,且应避免损伤供试品中污
染的微生物。对于抑菌作用较强的供试品,在供试品溶液性状允许的情况下,应
尽量选用薄膜过滤法进行试验。
3. 微生物限度检查法(附录ⅪJ)收载的离心沉淀法仅适用于制备细菌计数
或控制菌(细菌)检查用的供试液,规定的 500 转/分钟、不超过 3 分钟只用于
去除供试液中的沉淀物。采用该方法时,供试液中的样品颗粒大小、粘稠度及污
染的微生物大小,转速等直接影响着样品中微生物的回收, 易造成检验结果不
能真实反映供试品的污染情况。因此,供试液制备时尽量避免使用该方法,更不
宜采用高速离心沉降集菌。
、质量优良的培养基,用于培养基
适用性检查。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研制及分发。
5. 进行验证试验时,若因没有适宜的方法消除供试品中的抑菌作用而导致
微生物回收的失败,应采用能使微生物生长的更高稀释级供试液进行方法验证试
验。此时更高稀释级供试液的确认要从低往高的稀释级进行,但最高稀释级供试
液选择应根据供试品应符合的微生物限度标准和菌数报告规则,如供试品应符合
的微生物限度标准是 1 克细菌数不得过 1000cfu,那么最高稀释级是 1:10-3。
若采用允许的最高稀释级供试液进行验证试验还存在一株或多株试验菌的
回收率达不到要求,那么应选择回收情况最接近要求的方法进行供试品的检测。
如某种产品对某试验菌有较强的抑菌性能,采用薄膜过滤法的回收率为 40%,而
采用培养基稀释法的回收率为 30%,那么应选择薄膜过滤法进行该供试品的检测。
在此情况下,生产单位或研制单位应根据原辅料的微生物质量、生产工艺及产品
特性进行产品的风险评估,以保证检验方法的可靠性,从而保证产品质量。
法。若供试品检出疑似致病菌,确证的方法应选择已被认可的菌种鉴定方法,如
细菌鉴定一般依据《伯杰氏细菌鉴定手册》。
、贮存、销售及新药标准制订、进口药品标准复核、考察药
品质量、仲裁中,除在品种项下及制剂通则项下另有规定外,其微生物限度均以
药典的“药品微生物限度标准”为依据。
8. 对于《中国药典》2010 年版二部化学药制剂通则项下有微生物限度要求
的制剂,微生物限度为必检项目;对于只有原则性要求的制剂(如:丸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