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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餐饮服务许可、变更及延续审批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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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餐饮服务许可、变更及延续审批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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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许可、变更及延续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许可处
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现场核查人员、处务会参加人员、处长、分管局长。
二、权力行使依据
(一)《食品安全法》第四条第三项:"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第一项:"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餐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项:"餐饮服务实行许可制度";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餐饮服务许可工作";第四条第二项:"《餐饮服务许可证》受理和审批的许可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二)《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黑编[2009]131号):"负责餐饮服务许可和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三、审查条件和标准
(一)审批条件:
黑龙江省省管餐饮企业
(二)审批标准
黑龙江省省管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
1、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洗手、采光、照明、通风、冷冻冷藏、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具有经食品安全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以及与本单位实际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布局和加工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5、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所需资料
(一)《餐饮服务许可证》核发
1、《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表;
2、名称预先核准证明(已从事其他经营的可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不属于《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情形的说明材料;
4、企业符合《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的说明材料(项目选址、水源水质及供水情况、建筑用材料、地面坡度、墙壁、天顶、门窗等符合卫生要求的情况,以及采取的食品安全预防措施或手段等);
5、企业食品安全管理框架图、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一览表(附学历、资质等证明材料);
6、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及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复印件;
7、总平面图、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加工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
8、主要设施、设备;
9、房产证和/或租房协议复印件等有效住所证明材料;
10、保证食品安全的组织机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11、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12、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二)《餐饮服务许可证》变更
1、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