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山东大学
硕士学位论文
上市公司破产中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研究
姓名:牟向荣
申请学位级别:硕士
专业:企业管理
指导教师:徐向艺
20070320
论文作者签名;耋蝼师签名:论文作者签名:.,冬柁海论文作者签名:蓝号蘼η┟原刨性声明关于学位论文使用授权的声明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所取得的成果。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科研成果。对本文的研究作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本声明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承担。本人同意学校保留或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印刷件和电子版,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本人授权山东大学可以将本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其他复制手段保存论文和汇编本学位论文。C苈畚脑诮饷芎笥ψ袷卮斯娑日
中文摘要年我国股市取得较为可喜的成绩,显示出了良好的发展势头,一方面使中小股民对股市恢复了一定的信心,有可能成为预示中国证券市场真正走向成熟的一道曙光,另一方面,在中的同时,上市公司的破产现象将会不可避免得到来。然而,与大股东相比,中小股东在利益享受与风险承担方面有很大的不同。在信息获取程度方面有很大的信息不对称性,受到了市场内外和公司内外不同主体的多重侵害,导致权利与义务不平衡和收益与风险不对称。因此,如何在上市公司破产过程中保护作为最弱势方的中小股东的权益问题便突显了出来。以英美为例的成熟股市都是以中小股东的权益作为最终甚至是唯一的保护对象的,这也是股市能够长久续存,稳定发展的基石。而在我国,尽管到目前为止,中国股市还没有出现第一家真正意义上破产的上市公司,但是进入破产程序的上市公司已有很多,在这些公司的退市过程中,中小股东权益受侵害的现象屡见不鲜,这将成为制约是我国股市趋于完善的瓶颈所在。本文首先在综述部分分析了新制定的公司法、证券法、破产法对中小股东保护的法律支持与不足之处,然后论述了我国中小股东权益受到侵害的现状,接着从动态博弈的角度,分析了在公司破产过程中的中小股东与其他利益相关者的行为关系,给予了控股股东侵害小股东应得利益的理论机理,为进一步完善小股东的权益保护提供理论支持;接着结合典型案例,在比较中探究我国中小股东权益受侵害的深层原因及有待完善的制度缺陷,最后在如何避免中小股东在上市公司的破产过程中应得利益受到侵害方面根据分析结果建立了上市公司破产中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模型,针对新的经济条件下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了具有实践意义的改进措施,试图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上市公司破产过程中中小股东权益遭到严重侵害的恶性事件发生。关键词:中小股东;控股股东;利益保护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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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滦髀问题的提出上市公司破产,在中国属于新鲜事物,因为在我们眼里,以国有股权占优势的上市公司的破产几乎是不可能的。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是,我国的证券市场自上世纪年代建立以来,还没有一家上市公司破产。然而,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新破产法的实施,破产法律制度的完善,以及因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构建而带来的上市公司壳资源稀缺程度下降,公司作为活跃的市场主体,搏击于激烈的市场竞争,部分公司因各种原因宣告破产将是不可避免的。中小股东是现代公司存在和发展的基石,中小股东与大股东相比,在利益享受与风险承担方面有很大的不同,在信息获取程度方面有很大的信息不对称性,其实际参与能力较弱,在公司治理与证券市场投资中处于弱势地位。如何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投资者参与市场的热情,是关系到证券市场能否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的重大问题。中国证券市场的特点也决定了小股东对资本市场的发展具有更加重要的意义,中国的公司制改造一般采取发起人大股东以实物资产折股方式出资,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筹资的方式,在后续配股中大股东要么继续以实物资产配股,要么放弃大部分的配股,因此小股东实际上是外部融资的主要来源,没有小股东的积极参与,中国资本市场的形成和进一步发展是不可想象的。。然而,由于上市公司发行的社会公众股不得低于总股本的%,因此上市公司破产往往涉及到数千名甚至更多的社会公众股东。我国公司法、证券法,破产法在企业破产过程中对债权人及其他相关利害关系人的保护设计了很多制度,但唯有对上市公司的中小投资者的保护不够有力,因此破产过程中对中小股东利益保护显得尤为迫切。.
,制约大股东的掠夺行为,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是健全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内容,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