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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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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doc

上传人:bodkd 2018/11/22 文件大小:3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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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亳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行为,保障乘客安全和合法权益,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城区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规定的车辆和驾驶员,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本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第三条本市网约车运力规模由市场调节,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市人民政府为保障公共秩序和群众合法权益,在市场调节功能失效时,可以对网约车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第四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物价)、公安、工商、质检、商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通信、网信、及人民银行亳州中心支行等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管理。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第五条从事网约车经营,应当依法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第六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并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在服务所在地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相应的服务机构和服务能力;(三)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四)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五)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外商投资网约车平台经营的,除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七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二)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三)申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属分支机构的应当提供在服务所在地注册登记的营业执照,以及企业法人授权该分支机构负责人全权承担本市网约车经营服务、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等企业主体责任的授权委托书;(四)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五)在服务所在地具有固定经营场所的证明材料及其复印件,管理人员等信息;(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协议;(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具体包括:车辆技术标准和管理制度,驾驶员管理制度,服务项目和服务质量承诺、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网约车调度规则,运价制定规则、明码标价形式、发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网络及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平台数据库接入监管平台的维护保障制度;(八)与保险机构签订承运人责任险的承保协议;(九)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八条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期限为4年,自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第九条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中明确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区域为本市市区,经营期限为4年。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说明理由。第三章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第十条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车辆,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第十一条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本市登记注册的7座及以下乘用车,且没有未处理完毕的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记录;(二)车辆行驶证载明的初次注册日期至申请时未满4年,且行驶里程不超过10万公里;(三)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四)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并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