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质检总局关于发布《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等3个安全技术规范及4个修改单的公告(2017年第4号)2017-01-2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质检总局制定了《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电梯维护保养规则》《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3个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结合实施情况,对《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G0001-2012)、《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5-2011)、《爆破片装置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ZF003-2011)、《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考核大纲》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现予批准发布施行。《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质技监局锅发〔2001〕57号)自2017年8月1日废止。名称编号批准日期施行日期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08-20172017-01-162017-08-01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2-20172017-01-162017-08-01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N0001-20172017-01-162017-06-01《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1号修改单TSGG0001-20122017-01-162017-06-01《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2号修改单TSGR0005-20112017-01-162017-06-01名称编号批准日期施行日期《爆破片装置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1号修改单TSGZF003-20112017-01-162017-03-01《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考核大纲》第1号修改单国质检特函〔2013〕84号附件22017-01-162017-08-01附件:1.《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G0001-2012)第1号修改单2.《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5-2011)第2号修改单3.《爆破片装置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ZF003-2011)第1号修改单4.《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考核大纲》第1号修改单质检总局2017年1月16日(此件公开发布)附件1《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G0001-2012)第1号修改单一、:目的“为了加强锅炉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二、: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特种设备目录》所定义的固定式(注1-1)承压蒸汽锅炉、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以及以余(废)热利用为主要目的的烟道式、烟道与管壳组合式余(废)热锅炉。”三、:不适用范围“本规程不适用于以下设备:“(1)设计正常水位水容积小于30L的蒸汽锅炉;“(2);“(3);“(4);“(5)为满足设备和工艺流程冷却需要的换热装置。”四、:C级锅炉“(1)蒸汽锅炉,p≤,且V>50L(V为设计正常水位水容积,下同);“(2)热水锅炉,p<,且t<120℃;“(3)气相有机热载体锅炉,≤Q≤;液相有机热载体锅炉,≤Q≤。”五、:D级锅炉“(1)蒸汽锅炉,p≤,且30L≤V≤50L;“(2)仅用自来水加压的热水锅炉,且t≤95℃。”删除注1-4。六、:进口锅炉“境外制造在境内使用的锅炉应当符合本规程的要求,如果与本规程要求不一致时,。”七、:“有关单位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包括引进境外技术、按照境外标准制造、新结构等),与本规程不符时,或者本规程未作要求,可能对安全性能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申报,由国家质检总局委托安全技术咨询机构或者专业机构进行技术评审,评审结果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方可投入生产、使用。”八、-1注2-3修改为:“GB713中所列的其他材料用作锅炉钢板时,其适用范围的选用可以参照GB150《压力容器》的相关规定。”-2注2-5增加一项:“(3)使用条件和技术要求符合GB/T16507《水管锅炉》和GB/T16508《锅壳锅炉》的耐硫酸露点腐蚀钢(09CrCuSb)等材料可以用于锅炉尾部受热面。”九、:“锅炉本体受压元件的强度可以按照GB/《水管锅炉第4部分:受压元件强度计算》或者GB/《锅壳锅炉第3部分:设计与强度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