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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miao19720107 2018/11/24 文件大小:3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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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条例.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山西省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条例
篇一: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已由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XX年9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XX年1月1日起施行。1994年11月26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5月27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改的《山西省集体农用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条例》同时废止。
二00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的管理。
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
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
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全省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的管理工作。市、县(市、区)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的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发包方应当依法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承包期限不足法定期限的,应当延长至法定期限。
承包合同一式三份,发包方、承包方各执一份,乡(镇)人民政府存档一份。
第七条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领取,并及时通知发包方,发包方应当于领取之日起30日内向承包方发放。
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承包方经依法登记,由县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或者林权证等证书。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扣留或者更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
第八条承包期内,承包方家庭成员分户并申请分别签订承包合同的,发包方应当与分立后的农户分别签订,并依法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
第九条发包方不得以村规民约为由侵犯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承包期内,因结婚,男方成为女方家庭成员,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第十条承包期内,承包方家庭成员减少、子女升学、服兵役、进城务工、在农村从事各种非农产业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承包地。
承包期内,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的,发包方可以收回其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第十一条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村落户,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承包地。承包方在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地的,应当将原
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
第十二条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并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承包方应当在户口迁移之日起一年内将其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逾期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依法收回。
第十三条发包方预留的机动地面积不得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五,超过的部分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分包到户;不足百分之五的,不得再增加机动地;未留机动地的,不得再留机动地。
第十四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或者因国家征收、征用而失去耕地和草地,放弃补偿费用,要求继续承包耕地和草地等特殊情形需要调整土地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的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从其约定。
第十五条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
(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
(二)集体经济组织通过依法开垦、复垦等方式增加
的;
(三)发包方依法收回和承包方自愿交回的;
(四)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自批准之日起连续二年未使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无偿收回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的;
前款所列土地在未用于调整之前,采取招标方式承包的,承包期不得超过三年。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包权。
第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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