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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投诉举报受理报告查办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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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投诉举报受理报告查办制度.doc

上传人:花花世界 2018/11/26 文件大小:2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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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投诉举报受理报告查办制度.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卫生监督案件投诉受理报告查办制度
第一条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卫生违法行为,及时有效地解决社会公众反映的有关卫生问题,提高卫生执法质量,树立卫生监督所执法形象,根据《全国卫生监督机构工作规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云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设立投诉举报中心(以下简称举报中心),举报中心工作职责是:
  (一)接待、受理卫生违法案件的投诉、举报;
  (二)负责涉及基层卫生监督机构及其人员执法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
  (三)协调、督促相关业务处室对投诉、举报案(事)件的查办;
  (四)向投诉、举报人反馈调查处理结果;
  (五)投诉、举报案(事)件的档案管理。
  第三条举报中心设在法制督查处。举报中心实行工作日值班制度,非工作时间的投诉、举报由所值班室负责记录。
  第四条举报中心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
  第五条举报中心受理的投诉举报案(事)件主要包括:(一)理发店、生活饮用水、一次性使用的医疗
 卫生用品等健康相关产品的卫生质量问题;
  (二)各类食物中毒、职业中毒、农药中毒、放射事件(故);
  (三)因食(使)用食品、理发店、生活饮用水、消毒药剂等造成健康损害的;
  (四)住宿、洗浴、理发、娱乐等公共场所和服务行业无卫生许可证经营的行为;
  (五)从事医疗服务活动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超范围行医的行为;
  (六)涉及卫生监督机构或卫生监督员执法违法的案件;
  (七)其他违反各类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六条举报中心对投诉举报案(事)件按集中管理、登记、指定相关业务监督处(室)查办的原则办理。督办工作由法制督查处负责,结案后被指定的业务处(室)应将查办结果及时反馈举报中心,原始办案材料交举报中心集中保存。
  第七条举报中心应建立完善的投诉举报档案管理制度,做好资料整理、归档工作。
 第八条投诉举报案(事)件受理工作程序
  (一)举报中心接待人员根据来电、来信、来访等记录对投诉举报案(事)件进行分类并填写《案件受理记录》,交法制督查处处长审查,不属于卫生部门管辖的,签署意见,说明理由,告知有权管辖的部门;属于卫生部门管辖的,交相关业务处室承办;重大案件报所领导批示。
  举报中心受理的案(事)件要做到当日受理当日交办,夜间、节假日应于次日或节假日后的
第一个工作日办理,非工作时间需紧急办理的投诉举报按照本所有关制度执行,可先处理后登记。
 (二)承办处(室)领导对有关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处理意见,并填写《云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投诉举报案(事)件处理表》(以下简称《处理表》)。不属于本所管辖的,移交有权管辖的部门或机构,填写《处理表》交举报中心存档,举报中心负责向举报人说明已移交有权管辖的卫生部门或机构,受移交卫生部门或机构将调查处理结果反馈举报者;属于本所管辖的,在《处理表》上签署意见并指定两名以上监督员进行调查处理,重大、复杂案情及时向所领导及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