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融资租赁维修义务,租赁合同维修义务
篇一:承租人对租赁物妥善保管、使用和维修义务包括哪些内容范本模板
我国《合同法》第247条规定,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融资租赁合同兼具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两方面的特点,对租赁物的妥善保管、使用和维修是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主要义务。在租赁期间,也就是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承租人对租赁物享有占有、使用和部分收益权,但承租人并不拥有对租赁物具有决定意义的处分权。租赁物虽然为承租人所选用,但出租人仍然享有对租赁物的所有权。为了保护出租人的利益,承租人应当对租赁物进行妥善保管、使用与维修。在租赁期间,承租人只得自己对租赁物为使用收益,而不得擅自将租赁物进行转租,更不得对租赁物进行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处分。承租人擅自转租的,出租人得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承租人对租赁物进行处分,属于对他人的财产进行处分,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在第三人善意取得且不能返还的情况下,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
与一般租赁合同不同,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不负标的物瑕疵担保责任,因而对租赁物没有维修的义务,但出租人却享有对租赁物的期待权,即在租赁合同期限届满时承租人返还租赁物并加以利用的权利,所以,为了保证出租人的期待权得以实现,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1
篇二:融资租赁合同各方当事人的义务和违约责任
融资租赁合同各方当事人的义务和违约责任
租赁合同涉及租赁物的买卖和租赁合同,三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与一般合同中交叉履行。所
以各方当事人在融资租赁交易中权利义务与一般买卖合同和传统租赁合同中的权利义务,既有相同之处,又有很大的不同之处。融资租赁合同法的主要目标就是解决出卖人、出租人、承租人之间共同关心的问题,明确三方当事人最基本的权利和义务。
(一)出卖人的义务及违约责任
“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出卖人向出租人转移租赁物所
有权,保证租赁物所有权的完整有效,无第三人对租赁物追索或主张权利。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办理必要的手续,如公证、登记、见证、产权过手续户等。若因租赁物的所有权与第三人发生纠纷或主张权利,使出租人蒙受损失,出卖人应负责赔偿。
出卖人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地点直接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延迟交付、变更运
输方式或交付地点不对致使费用增加,出卖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偿付违约金或承担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出卖人应对租赁物的质量负有瑕疵担保责任,必须保证交付的标的物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标准。国际租赁公约第十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供应商根据买卖合同所承担的义务应及于承租人,如同承租人是该协议的当事人,而且是直接交付给承租人一样。但是供应商不应因为同一损害同时对出租人和承租人负责。”合同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出卖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向承租人履行
租赁物的售后服务,如安装、调试、培训等。
(二)出租人的义务及违约责任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
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因擅自变更合同内容给承租人造
成损失,出租人应承担赔偿责任。“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合同法第二百四
十四条)
出租人应按买卖合同约定的期限、方式支付价款。若因价款不能支付或支付不及时造成租赁
物不能交货或延期交货,出租人又不能提供与买卖合同约定相符的租赁物,对违约做出补救措施,承租人有权拒收租赁物或终止融资租赁合同,或对延迟交货合同约定提出赔偿请求。
“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五条)出租人把租
赁物的所有权转让给第三人时,融资租赁合同对第三人仍然有效。
“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合同法第二百五十条)融资租
赁合同约定合同执行完毕,租赁物所有权转让给承租人的,应及时按合同约定办理租赁物所有权
的转移手续;若合同约定返还租赁物,出租人应及时接受承租人返还的租赁物。
订立融资租赁合同时,出租人收取租赁保证金或接受其他形式担保的,在合同履行完毕时,
出租人应将抵扣租金后剩余的租赁保证金返还承租人,或解除担保。
(三)承租人的义务及违约责任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