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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赔付巨额护理费后原告死亡该如何处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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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赔付巨额护理费后原告死亡该如何处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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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判决赔付巨额护理费后原告死亡该如何处理
作者: 王亮发布时间: 2010-04-27 11:04:52
【案情】
原告:张安勇(化名),勉县同沟寺镇村民。
被告:李连胜(化名),勉县同沟寺镇村民。
2008年6月,被告李连胜雇请原告张安勇为自己家拆除旧房时,原告张安勇不慎从二楼摔下,致胸11-12脊椎爆裂骨折,胸脊椎后脱位并截瘫。经法医鉴定为“二级伤残,完全护理依赖”。后诉至法院,判决:一,原告的损失,,误工费6300元,伙食补助费2034元,营养费1680元,二次手术费5000元,伤残赔偿金47610元,残具费2300元,,。二,,。法院判决后于2009年4月10日向双方当事人宣判并送达。4月23日,原告死亡。但原告家属隐瞒此事实,于同年5月11日以原告名义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受理。
【分歧】
由于判决基于原告未死亡的事实,判决了被告需赔付二次手术费、伤残赔偿金、以及巨额的今后护理费。现原告死亡,案情发生了重大变化,该案如何处理,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判决,基于原告死亡的事实,重新审理。理由是原告死亡后,原判决依据的事实发生了重大变化,执行原判决显然是错误的,应予纠正。
第二种意见: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及其近亲属)的执行申请。理由是,原告在距上诉期届满前三日死亡,该判决尚未生效。原告死亡后,该判决一直处于未生效状态。对未产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其执行申请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种意见:在诉讼期间原告死亡,通知其近亲属参与诉讼。对不涉及原告特定权益的诉讼及判决内容继续有效,可以由原告近亲属申请执行。对涉及特定于原告的权益,不予执行。对于原告死亡后,其特定权益转化为亲近属权益的,可由其近亲属另案提起诉讼。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是:
一、本案不适用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方式:一是院长发现本院判决确有错误需要再审;二是当事人申请再审;三是检察机关抗诉。本案判决时依据的事实和法律规定均无错误,不适用院长提起再审。检察机关未抗诉,不讨论。当事人是否可以申请再审? 《民事诉讼法》179条规定了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的十三种情形。可以靠近的只有第一种“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本案中出现原告死亡是否属于新证据?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新发现的证据应当是当时已存在的尚未被发现的,而不是已发生的。显然原告死亡不属于当时已存在尚未被发现的事实,不属于新证据。所以不适用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二、原告在距上诉期届满前三日死亡,仍属在诉讼期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6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中止诉讼。原告死亡后,其妻有权承受原告的诉讼权利。但庭审已结束,判决已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