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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2)教育法律责任.ppt

上传人:ayst8776 2015/9/22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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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2)教育法律责任.ppt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四节教育法律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相关法律问题 (二)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2号
:即时生效(即自2002年9月1日《办法》颁布之日起生效。
:全国所有全日制学校及其学生发生的、造***身损害后果的事故。
:属部门教育规章,法律效力层次较低,在法院判案时只能作为参考,不能作为判案依据。
一、制定《办法》的背景
(一)学生伤害事故频繁发生
(二)学生伤害事故责任不清
(三)学校缺乏安全责任观念
全国首例“笑死人”官司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三中初一(五)班的学生殷宝军和宫翔,入学不久两人就经常一块玩闹,1999年9月30日那天,他俩又象往常一样追逐着嬉闹,还互相咯吱对方,殷宝军笑的上气不接下气,突然晕倒在地。殷宝军的同学看到他一头栽在地上,口吐白沫,起不来了,都吓慌了,急忙来到教导处告诉了孙主任。孙主任赶过去时,殷宝军靠在一个学生的腿上,头低着,口吐白沫,眼半睁着,浑身发软。看到情况危急,孙主任急忙把孩子送到淄博市中心医院抢救。虽然从出事到抢救不过十分钟左右,但还是没能挽留住这个12岁少年的生命。为了查明殷宝军的死因,出事的第二天,殷宝军的父母就要求张店区公安分局对孩子的尸体进行检验,尸检结果是各种器官没有受到什么损害,也未发现明显的器质性病变。
2000年3月20日,殷宝军的父母将宫翔和张店区三中告到了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向原告登门道歉说明,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3万元。
2000年7月14日,张店区人民法院作了一审判决。法庭认为殷宝军死亡的诱因,源于嬉闹行为,现在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宫翔存有过错。但是由原告殷升刚来独自承担失去儿子的全部损失,有失公平。按照法律公平责任原则,法庭认为,宫翔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由于宫翔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判决宫翔的监护人支付原告5000元。被告张店区三中,在整个事件过程中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
张老师正在给学生上化学课的时候,他的父亲从外地来看他,张老师说让同学们先上一会儿自****把正在做实验用的硫酸碰倒,洒在某位同学的胳膊上,造成烧伤.
请问:学校对此有没有责任?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
由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伤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寄宿学生梦中上铺跌下
朋云是无锡市一所艺术学校的寄宿全托生。今年6月的一个夜晚,小朋在睡梦中不慎从宿舍双层床的上铺跌下受伤,送至医院后诊断为脾脏破裂,后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
    出院后,小朋以学校未对宿舍尽到安全管理义务等理由将学校告上法庭。学校则认为,小朋受伤属于意外,学校没有过错,并且学校使用的公寓床也是合格产品。    
    ,一侧护栏缺口为86厘米,与国家规定的防护栏高度不低于20厘米、安全栏板缺口为50-60厘米的标准不符。判学校赔偿10万元。
根据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 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学校要负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