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北京市国土资源数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北京市国土资源数据管理,规范北京市国土资源数据的生产、汇交、保管和利用等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数据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国土资源数据的生产、汇交、保管和利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数据,是指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各级管理部门在履行国土资源调查、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职能过程中生产或使用的数字化成果。主要来源:
(一)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的国土资源规划、调查、监测、评价等重大专项形成的各类国土资源基础和专题数字化成果数据。包含土地调查评价类,土地利用规划类,地质、矿产资源调查评价类,地质、矿产资源规划类,地质环境类,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类等数据;
(二)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在国土资源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工作中形成的政务管理数字化成果数据,包括局本级产生以及逐级上报汇总的数据。包含土地行政管理类,矿产资源行政管理类等数据;
(三)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在履行管理职责中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有关合同约定产生的其他数据。
第四条国土资源数据管理工作按照统筹规划、统一汇交、分级管理、分布服务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北京市国土资源数据生产、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监督管理。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以下称数据主管单位)是局负责数据管理工作的机构,承担数据管理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统一管理和组织协调数据管理工作,组织制定数据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负责监督审核数据管理项目的立项申报、方案审核、规程制定、实施验收等环节;
(三)负责指导、监督数据的保密工作;
(四)负责考核全局数据生产、汇交、保管、利用工作的完成情况。
第六条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各单位(以下称数据生产主责单位)是国土资源规划、调查、监测、评价等重大专项的组织实施单位和政务管理数字化成果数据的形成单位,承担本部门业务范围内数据的生产、加工、汇交和更新等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数据生产主责单位的主要领导是数据生产主责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督促和检查本单位数据生产、加工、汇交和更新工作;
(二)制定数据生产、加工、更新等工作的标准规范与技术规程,保证数据的规范性、现势性和完整性;
(三)按照国土资源管理需要,组织实施国土资源规划、调查、监测、评价等重大专项工作,形成数字化成果数据;
(四)承办行政管理工作,形成政务管理数字化成果数据;
(五)负责数据利用申请的审核工作;
(六)履行数据主管单位规定的与数据生产、加工、汇交和更新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信息中心(以下称数据保管单位)受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的委托,协助数据主管单位,承担全局数据管理的技术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承担全局数据汇交、保管和利用等技术工作;
(二)制定数据汇交、保管和利用等工作的技术规程;
(三)协助数据主管单位,实施数据的检查验收工作;
(四)建立和维护数据汇交、保管和利用的软硬件环境以及数据管理系统;
(五)建立信息服务系统,为政府和社会提供信息服务;
(六)开展数据汇总、综合分析和研究,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提供支持;
(七)实行数据安全保密工作责任制,健全数据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数据安全保密防护措施;
(八)建立数据汇交通报制度,定期通报数据生产主责单位的数据汇交、更新情况;
(九)履行数据主管单位规定的与数据管理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数据生产
第八条数据主管单位统筹规划数据生产,将其纳入国土资源规划、调查、监测、评价等重大专项的规划和计划中,确保数字化成果数据的可获取、可利用。
第九条应用局综合监管平台承办行政管理工作,形成政务管理数字化成果数据,并依据部数据报备相关要求,形成相应报备数据。
第十条数据生产遵循相关业务规定及国家、行业有关技术标准、规范,保证数据生产的规范性。
数据生产主责单位对重大专项形成的成果数据和政务管理数字化成果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建立数据质量监督和技术保障制度。
第十一条数据生产主责单位需根据数据更新周期更新数据
,具体要求见附件一。
第四章数据汇交
第十二条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对数据实行统一汇交制度。
国土资源规划、调查、监测、评价等重大专项形成的各类国土资源基础和专题数字化成果数据,由数据生产主责单位向数据保管单位汇交;政务管理数字化成果数据,通过局综合监管平台自动进入数据保管单位的数据管理系统中;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有关合同约定形成的国土资源数字化成果数据,由数据生产主责单位向数据保管单位汇交。
第十三条数据生产主责单位按照硬盘汇交、刻盘汇交、系统接口汇交三种方式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