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一章土地利用管理概论
第一节土地利用管理的涵义
一、土地利用管理的基本概念
土地利用是指人类通过一定的行为,以土地为劳动对象或手段,利用土地的特征来满足自身需要的过程。在这个土地利用的定义中,明确了土地利用的主体是人类,是基于人类的自身需要而对土地进行的干预行为,同时也说明了土地利用的基本机理是利用土地的各种功能特征,把土地作为一种场所、手段或作为生产资料直接参与劳动过程之中。土地利用的实质就是人类通过与土地的结合而获得物质产品和服务的社会实践过程,是人地关系的最直接的表现,是人类与土地进行物质、能量和价值、信息的交流、转换的过程。
土地利用是一个动态的概念,其动态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人们对土地的需求不断发生变化,由单纯的物质需求,逐渐转向物质、生态、精神等多种需求的综合,这样对土地利用的目标、内容随之发生变化;另一方面,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人们对土地资源的认识不断加强,对土地生态系统运行规律掌握得越来越透彻,这样人们的土地利用方法与手段也会不断得到改进。人地关系从天命论、或然论、征服论,发展到现代的协调论,即持续人地关系的动态平衡,就是土地利用动态性的最大表现。
通常根据利用的主要目的,把土地利用分为生产性利用和非生产性利用两大类。生产性土地利用是指追求物质产品,追求高经济效益为主的土地利用,如耕地、林地、园地等农业生产用地和厂房、商店等非农业生产用地;非生产性土地利用则是指以维持土地生态平衡需要与人类生活的精神服务需要为目的的土地利用。从人地共荣的要求出发,土地利用不仅要重视生产性利用,也要重视非生产性利用,同时,在不同的生产性利用和非生产性利用中,均要形成一个合理的比例结构。因此,土地利用已不是单纯的开发、利用,而是开发、利用、整治、保护的相互结合。
影响土地利用的因素包括自然因素、科学技术因素和社会因素三个方面。自然因素是指土地本身的状况和自然环境状况,它基本上决定了土地在一定社会经济条件下的可用性和可行用途;科学技术因素是指人们对土地的认识程度和利用能力,科学技术水平往往是决定土地作为某种用途是否可行的先决条件;社会因素是指社会制度、经济因素(包括经济政策)、人口变化、社会消费及需求等诸多因素,它通过对人们土地利用行为的指导与约束,从而影响土地利用的实施。
土地集约利用是和土地粗放利用相对应的。它是指人们在土地利用过程中,通过增加土地单位面积上的投入,包括资金、劳力、科学技术等各方面的投入,以提高土地产出,追求高的土地利用效益。而土地粗放利用则是指投入少,经营粗放,广种薄收,结果土地单产低,利用效益低,出现土地浪费现象。
追求土地集约利用是土地资源稀缺性的内在要求,由于土地面积是一定的、有限的,而随着人口的增长和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土地的需求不断增强,人们不可能通过扩大土地利用面积来满足日益增长的需求,只能通过增加土地投入,提高土地利用的集约化水平,来不断增加土地产出,以满足人类需求。
土地集约利用,不仅指耕地等农业用地,也应包括非农业用地,目前,我国城镇用地多数还是粗放型利用方式,一方面,因城镇用地向外扩张,侵占大量耕地,成为威胁我国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战略目标实现的主要障碍;另一方面,城镇内部却有5﹪的土地在闲置,还有40﹪左右的土地处于低效利用状态,1991~1996年全国设立各级、各类开发区多达4210个,开发区闲置土地达61万亩。到1997年底,全国征而未用的土地就有174万亩,因此,促进城镇土地的集约化利用,也应是土地利用管理的目标。
土地利用管理是国家为了合理组织土地利用,对各种土地利用行为、过程实行约束、指导等国家干预措施的总称。
土地利用管理是对土地利用进行计划、组织、协调和控制的活动过程,它是自然、经济、技术、法律、行政等诸多因素的综合运用。自然因素是土地利用管理的基础,任何管理措施的实施,都要尊重土地的自然规律,做到因地制宜;经济因素是土地利用管理的主导方向,追求高产出、高效益是人类社会进步对土地利用的一个基本要求,土地利用管理必须有利于土地利用效益的不断提高;技术与法律是土地利用管理的主要手段,而行政则是土地利用管理的基本保障。
土地利用管理措施在很大程度上可以控制土地质量的退化以保持土地利用的持续性。因此,土地利用管理在保证土地资源持续利用方面,承担着重大责任。1992年在泰国的青莱(ChaingRai),1996在加拿大的莱斯布(Lethbridge)召开了两次持续土地利用管理的国际会议。会议代表从自然、经济和社会各个学科的不同方面论述了持续土地利用管理问题,标志着人类已把持续土地利用管理作为一个重要的问题进行研究。
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是指在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的同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