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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国际商事关系的特征:跨国性、营利性、主体平等。
被这些法庭承认并执行的商事****惯被称为商人法。
12世纪产生了对后世影响极大的三部海法:巴塞罗那海法(康梭拉德海法)、奥内隆法典(海事判例集)和维斯比海法。
国际商法的渊源
1国际商事条约。两类:一是属于统一实体法规则的国际公约二是属于冲突法规则的国际公约国际商事条约的效力并不绝对。
2国际商事惯例。国际商事惯例是指在长期的国际贸易活动中形成的,由某些国际组织或某些商业团体整理编纂成文的,为广大国际商事当事人所普遍接受的贸易规则。
国际商事惯例不同于国际立法。国际商事惯例的法律效力不具有绝对性,而以当事人约定为前提。
我国法律规定优先适用国际惯例。
3国内立法。国内立法的效力一般只及于一国主权管辖范围。
根据国际私法中的冲突规则,处理国际商事纠纷的准据法往往是一个特定国家的国内法。
两***系的主要区别:
1法律渊源不同。大陆法系:成文法;英美法系:判例法
2法律推理方式不同。大陆法系:演绎法,法官首先考虑制定法的规定,从一般规定到个别案件。;英美法系:归纳法,从判例到判例。判例分为两部分:判决理由和有关法律规则,只有判决理由才能构成先例,才有判例法上的约束力。
3、:法典化;英美法系:单行法和判例
:公法和私法,不同的法律部门;英美法系:不进行分类
5法律概念、术语的使用和含义不同
6、:职权制,重实体法,纠问式;英美法系:对抗制,重程序法,辩论式
第二章
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第三人独立为民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一种法律制度。
代理制度的意义在于:代理是当事人行为能力扩张和延伸的途径。
代理的特征(直接代理)1代理人在代理权限之内实施代理行为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3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4代理行为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法律效力
代人保管物品、照看儿童等行为不是代理行为,而是事实行为。
事实行为是非表意行为,行为人主观上无产生法律效果的意图,客观上会产生法律效果。
不可适用代理的行为:1意思表示具有严格的人身性质,必须由表意人亲自作出决定和进行表达的行为。如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人身性行为2具有严格人身性质的债务,不得代为履行,如受约演出,受约作画。
代理的分类:
(一)委托代理、法定代理与指定代理。
1委托代理。委托代理是指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而进行的代理,又称授权代理、意定代理。
2法定代理。是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主要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代理人的方式。法定代理产生的根据是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的血缘关系、婚姻关系等。
3、指定代理,是根据法院或特定机关的指定而进行的代理。通常是在没有委托代理人和法定代理人的情况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的代理。
(二):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代表本人以本人名义同第三人订立合同,该合同效力直接及于本人。:为了本人的利益,以代理人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日后再通过另外一个合同将其权利、义务转移于本人。
(三)本代理与再代理
本代理又称原代理
再代理是指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将其所享有的代理权转托他人而产生的代理,又称复代理、转代理。
(四)英美法对代理的分类::代理人在订约时就表明了自己的代理人身份并且指明了本人的姓名和名称。:代理人在订约时表明了自己的代理人身份,但没有指明本人的姓名和名称。:代理人虽拥有本人的授权,但在为代理行为时,未向第三人表明自己的代理身份,更未告知本人的姓名和名称。未被披露的本人可以行使介入权
代理权的行使的原则:1代理人应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不得无权代理2代理人应亲自行使代理权,不得任意转托他人代理3代理人应积极行使代理权,尽勤勉和谨慎的义务
滥用代理权的禁止主要类型:
1自己代理。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行为。
2双方代理。一人同时担任双方的代理人
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无权代理的概念。代理人不具有代理权,但以本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活动的,称无权代理。特征:1行为人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符合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2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包括未经授权、超越代理权和代理权已终止三种情况3无权代理行为并非绝对不能产生代理的法律效果
《合同法》将无权代理分为狭义的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
狭义的无权代理,指行为人既没有代理权,也没有令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而以本人的名义所为的代理。狭义无权代理的效力:处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