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遵义市南部新管委会法律顾问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管理管委会法律顾问工作,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推进依法治区,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法律顾问工作规则》《遵义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管委会聘用法律顾问办理法律事务,法律顾问的聘任、工作方式、服务管理等适用本规定。第三条管委会根据法律事务的需要,从执业律师、法律专家中聘请法律顾问。管委会法律顾问应当具有律师执业经历或在法学研究领域有较深的造诣,并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第四条管委会办公室负责法律顾问的联系、协调、选聘和事务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一)负责法律顾问的选聘、考察等工作;(二)拟草法律顾问聘用合同;(三)联系协调法律顾问工作相关事宜,并对法律顾问的工作情况进行考评;(四)负责法律顾问工作经费的管理使用。第二章工作职责、方式第五条法律顾问具体履行以下职责:(一)受管委会委托,就管委会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参与管委会重大决策的法律论证,解答有关行政事务的法律咨询;(二)受管委会委托,代理管委会参与诉讼、调解或仲裁活动,就管委会受理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参与处理涉及管委会的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行政纠纷和其他重大纠纷;(三)受管委会委托,对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政府法制建设中的问题进行探讨,提出合理化建议;(四)受管委会委托,参与以管委会名义洽谈、签约的涉外和国内经济项目谈判,审查经济合同、经济项目及重要法律文书;(五)协助管委会进行法制教育,参与法律知识培训活动,提高干部队伍法律素质;(六)向管委会及时提供国家有关法律信息,就政府行政管理中的法律问题提出建议;(七)受管委会委托,审查管委会有关职能部门、各(镇)街道的合同、方案,提供法律审查意见;(八)办理管委会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第六条法律顾问通过参加管委会各种会议(包括专题会议、协调会、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活动,或者参与商务谈判、个别咨询、委托代办等形式,提出法律意见。第七条法律顾问向管委会提供法律咨询,除以会议方式进行的以外,应提供书面意见,送管委会办公室予以存档。第八条法律顾问聘用期间的费用,由聘用双方协商确定。法律顾问在代理管委会诉讼、调解、仲裁或重大项目谈判活动中,其报酬按有关规定办理,具体标准由管委会办公室提出意见,报管委会同意后执行。聘用法律顾问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第九条法律顾问原则上实行“一对一”为管委会领导提供法律服务,重***律咨询问题要由法律顾问集体研究提出法律意见。法律顾问实行动态管理,聘任期内因其自身原因,不宜继续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主动辞去法律顾问职务。第三章公开聘任第十条聘任法律顾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第十一条担任法律顾问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忠于宪法、遵守法律,具有良好政治意识、纪律意识、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二)在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的法律实务、法学研究领域成就显著,具有一定的专业影响力;(三)无刑事犯罪记录,近3年内未受过纪律处分、行政处分、行业处分;(四)身体健康,责任心强,有时间和精力履行法律顾问职责;(五)担任法律顾问需要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忠于宪法、遵守法律,具有良好政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