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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立法现状与司法实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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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立法现状与司法实践.docx

上传人:陈潇睡不醒 2019/1/8 文件大小:1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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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立法现状与司法实践.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探讨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立法现状与司法实践
摘要:我国在司法实践中虽有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不断涌现,但相关的法律条文还很不完善。我国应该借鉴国外经验,修改相关立法,完善司法工作机制,尽快建立我国完善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关键词:环境保护;环境公益诉讼;立法;司法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立法现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此规定,只有自己的环境权益受到了侵害或者与他人在环境权益方面发生争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才是提起环境民事诉讼的适格原告。《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此可见,对损害环境公益的行为,民诉法仅规定有关单位可以支持受害者起诉,却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直接起诉。《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可见,只有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主体,才是提起环境行政诉讼的适格原告。从我国民诉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来看,能够提起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必须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主体。换言之,我国当前诉讼立法只认可私益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而不认可公益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
,主要包括以下几条:(1)《环境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2)《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
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3)《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4)《大气污染防
治法》第六十二条规定:造成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遭受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
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水污染防治法》第五条和第五十五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九条和第八十四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条和第六十一条,《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条和第九十条,《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六条和第五十九条,《土地管理法》第六条,《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条,《草原法》第五条。这些简单而又笼统的原则性规定根本不能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

与全国性立法相对落后相比,地方性立法却出现了一些可喜的创新实践。2008年底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江苏省率先设立环境保护审判庭,颁布了《关于办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试行规定》。根据规定,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包括检察机关、环境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社团组织以及居民社区物业管理委员会。案件受理范围包括环境自然生态范围区